【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邵某华和王某娜于2003年11月19日在河南省修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2004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邵甲。在邵甲未满两周岁时,二被申请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申请人邵某华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被申请人邵某华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甲,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邵甲,于2014年10月10日被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被申请人王某娜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甲,亦未支付其抚养费用,且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幼子。2014年6月,在被申请人邵某华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邵某华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邵甲无人照料等情况告知王某娜及家人,但王某娜及家人仍对女儿邵甲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2013年2月,邵甲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2013年6月后,邵甲一直随张某某生活至今。被申请人邵某华、王某娜及邵甲的户籍均在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请人邵某华的父母早年去世,且无兄弟姐妹。被申请人王某娜为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甲。邵甲身材较同龄人偏矮小,头部、唇部、手部存在陈旧性伤疤,至今未入学就读。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在收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后,及时向铜山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并主动要求代表国家履行对邵甲的监护职责。
【案件焦点】
1.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是否应予撤销?2.撤销监护权后指定监护人的顺序与选择。
【法院裁判要旨】
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邵某华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邵甲,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为避免被监护人继续受到侵害,被申请人邵某华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娜长达8年从未看望、照顾过女儿邵甲,亦从未承担过抚养费用,在得知邵某华对女儿侵害行为后的7个月间,还仍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接回邵甲,被申请人王某娜的监护权也依法应予撤销。邵甲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且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邵甲,法庭征求邵甲意见,其当庭表示不愿意随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共同生活,邵甲的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宜作为邵甲的监护人。临时照料人张某某与邵甲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更无法定抚养义务,且张某某作为一名个人独立履行监护责任存在困难,因此张某某亦不宜作为邵甲的监护人。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不仅能够为邵甲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邵甲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邵甲的身心健康。铜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邵某华对邵甲的监护权;二、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娜对邵甲的监护权;三、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甲的监护人。
【法官后语】
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其中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干预也是必要的,监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社会作为外界力量的介入和干预。本案中民政局作为申请人提出撤销监护权之诉,具有践行国家义务的积极意义。撤销监护权之后对新的监护人的指定,事关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该作为撤销监护权案件审理的重点。指定合适的监护人,一是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顺序,又要考虑待定人的实际情况;二是既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又要考虑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由于本案是首例民政局作为申请人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件,因此遇到了一些程序上的难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大胆尝试,并在诉讼制度上有所创新。1.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护侵害行为符合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出书面检察建议时将相关证据移交给民政部门等机构,并由其举证。2.法院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的引入。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照料人十分必要,同时应当保障临时照料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在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提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中,临时照料人有权作为申请人或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便在庭审中陈述事实、充分表达其意愿。3.社会观护制度在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的运用。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中,法院委托妇联、团委、青少年维权机构等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观护,有助于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现在的生活状态、亲属情况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选等内容,给法院裁判提供参考依据。4.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在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的运用。法院在庭审中采用远程视频、背对镜头的方式让受害人出庭,寻求受害人隐私保护和充分表达意愿的平衡。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一并送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擅自复印、传播该文书。法院在审理终结后,应对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封存,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隐私,以确保其在另行指定监护人后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