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的表述保持一致,本项规定中将原来的“养老保险金”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之所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考虑到基本养老金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如果一方退休而另一方在职,若将基本养老金定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配偶一方的工资则是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
对于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破产安置补偿费是企业破产后对其职工多年工作的一种补偿,是对企业职工的一种精神慰藉,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领取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一方,处于失业待岗的状况,而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仍在岗或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如果将破产安置补偿费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另一方在离婚之后,却可以继续享受其固定收入等经济来源,这样势必加剧领取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方的生活困难,显然是不公平的。故诸如“破产安置补偿费”“工伤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费”“辞职补偿费”“失业救济金”等,应属一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和今后失业和下岗的一般是女多于男,大多数女方本来收入就低于男方,再把“失业救济金”分给在岗的丈夫一半,女方离婚后极有可能陷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从这个角度考虑,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有人认为,破产安置补偿费的目的重在补偿而不在安置,是企业破产后对其职工几年或几十年工作的一种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是对职工不能再在企业工作而给予的一种精神安慰,是职工个人今后生活的必要保障,实际上就是职工救命钱,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是颇有道理的,关键是侧重点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配偶一方的企业破产,领取了一大笔破产安置补偿费,而这时婚姻生活的全部费用都靠在职一方的收入来支付,破产一方的安置补偿费却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恐怕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且在审判实践中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也是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