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有利于从经济基础层面保障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也有利于构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和当下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因此,在不具备本条规定情形下,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之前,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原则上不能分割的理论,不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主张。在审判实践中,要严格掌握上述原则,将《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重大理由”仅限定在《民法典》第1066条的两种情形,除该条规定两种情形外,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作扩大解释,以避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家庭稳定,影响夫妻共有财产的保障功能。
在审判实践中,要按照审查夫或妻一方请求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严格把握允许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限制条件。
(一)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1066条第1项规定的允许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要具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夫妻一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不让对方知悉,使其无法获知财产去向。转移,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移至他处或者第三人名下,脱离对方的掌握。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出卖夫妻共同财产,且处分所得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毁损,是指故意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破坏、毁坏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其失去原有样态、全部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和财产价值。挥霍,是指故意超出合理范围处置、消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财产极大浪费或缩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独自或串通他人通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虚构合同、伪造欠条等方式,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意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方式达到侵占的目的。二是实施上述行为应系主观上故意,不包括过失行为。如因过失将共同财产毁坏,应不属于本规定。[40]这是判断夫妻一方是否实施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主观要件,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都会实施一定的处置夫妻财产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有心之过与无心为之的区别,否则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有违本条规定的初衷。三是认定上述行为是否成立,还需判断损害后果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只有损害后果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才可以支持另一方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对于“严重损害”的程度判断,则需要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损害财产的程度、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衡量。不同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大小、数量多少,都有着不同的后果影响程度,具体需要结合不同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一是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本条规定的扶养,采用的是广义上的扶养概念,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供养和扶助的法律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主要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供养;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主要指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供养;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法定扶养义务,是指这种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仅因情感产生的。对于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71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实践中,应当根据以上规定来确定判断是否为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二是实践中要准确理解“重大疾病”及“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内涵。要严格把握疾病的适用条件,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必须患有重大疾病。至于对“重大疾病”的理解,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列举的重大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等,此外,也包括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包括糖尿病、脊髓灰质炎等。“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要支付自己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医疗费用,而另一方明确表示拒绝的。此处还要注意,夫妻一方自身患有疾病,以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属于应当使用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应有之意,不属于此条规定。另一方面,相关医疗费用,应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