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认可的彩礼范围
支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日后缔结婚姻关系,实践中以此为目的的金钱、财物的支付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包括但不限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同时,在支付彩礼的同时或在相近时间段内,会存在为结婚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的相互支付,如购房购车,装修,购置家用电器、衣物、首饰,婚宴,旅游,照相,节日礼金等,在实践操作中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
2.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了法律要求的“大额钱财”所谓“大额”彩礼,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发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的风俗习惯、涉案当事人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3.彩礼的返还形式因彩礼的特殊性质,在给付时可能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除现金之外,价值大的如婚房、车辆、贵重的珠宝首饰等,价值小的比如婚纱照、衣物等,在一方主张返还时,其价值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或增值或贬值。对此,实践中,法院一般支持按照给付时的原物形态予以返还,并不额外考虑其增加或者贬损的价值,即给付金钱的返还金钱,给付实物的返还实物。但若是给付实物,要求返还价款的,法院并不会依照原购买价判决返还,而是将会考虑相应的折旧价值,再作返还。
【案例1.1】程某与梁某婚约财产纠纷案[1]中,程某在婚前出资购买了车辆,登记在梁某名下,后两人未登记结婚,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全额返还购车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车辆系程某自愿购买并登记于梁某名下,由梁某使用,车辆处于持续贬值状态。因此,贬值损失应当由程某自行承担。程某要求梁某返还全部购车款的主张并不公平,酌情判决梁某返还程某部分购车款。一审判决后,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可以基于双方解除婚约而要求梁某返还给付的彩礼,即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车辆,但上诉人本案的诉求是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全部购车款。通常情况下,车辆在售出使用后便处于持续贬值状态,鉴于车辆系程某自愿购买并登记于梁某名下,由梁某使用的,且程某自行选择要求梁某返还购车款,故车辆的贬值的损失应当由上诉人程某自行承担。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