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1)不动产;(2)车辆;(3)银行存款;(4)公司股权;(5)商业保险;6)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7)知识产权;(8)基金、股票、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9)收藏品、奢侈品;(10)共同债权;(11)其他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3.分割原则(1)有约定的从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5](2)无约定的,一般情况下,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并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子女及女方权益。正常情况下,在夫妻双方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来进行分割。由取得财产的一方以现金补偿给另一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分割。此外,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可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但并非指财产分割比例上的倾斜。(3)特殊情形下,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