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实践中,在提出分割要求的一方可以提供明确的对方相关账户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可向法院申请对该账户的历史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如发现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应予以追回,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1.要求分割一方需提供基本账户信息提出财产分割要求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开户行,股票账户、开户的营业部等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要求分割一方的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法院的调查亦分为两种情况:通常情况下,接受了一方调查申请的法院会直接向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函,由金融机构直接以回函的形式将调查结果回复给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会首先让对方当事人自行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打印,并在一定期限内递交法院。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无法提供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的调查请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2.账户信息的查询起止期限司法实践中,查询的起止日期一般是从离婚诉讼立案之日往前倒推一年截止至查询当日。针对有些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再次起诉离婚的,对上述账户信息的审查期限应该以第一次离婚诉讼起诉之日往前倒推一年,而不是以第二次离婚诉讼立案之日起倒推。在笔者代理的离婚案件中,也有部分法院支持自起诉离婚之日往前倒推两年的审查期限。
此外,在个别情况下,法院审查账户信息历史交易记录的期限可以超越两年。因在离婚案件财产争议处理过程中,账户的流水记录可以反映出当事人大量的财产线索,包括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形。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应根据案件情况,据理力争,帮助当事人查询更长期限的账户流水记录,以查实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
3.如何通过银行账户信息认定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针对通过调查取证取得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何认定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转移、隐匿的金额如何确定?一个通常的做法是,律师在综合分析夫妻双方收入情况、家庭支出情况、双方对家庭开支的负担等情况的基础上,核定一个合理的数额范围。在该数额范围内的支出行为应属于夫妻一方正常行使家事代理权的行为;超出该数额范围的支取行为,应认定是超出家事代理权权限的,应由支出一方对该部分支取行为进行解释,由配偶对该行为的合理性作出追认。若经质证,该支取行为的合理性无法得到配偶及法院认可的,该笔支出就应被认定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一方从其银行账户中一次性取出大额资金,并辩称该款项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上却是把款项存入到亲友的银行账户中,以达到转移、隐匿财产的目的。对此,代理律师应当针对该项大额资金支出提出质疑,并结合案中其取款金额的大小,取款目的、使用时间长短和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情况,家庭开销的承担情况对对方的抗辩意见进行质证,以使法院认定该笔资金为非法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4.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将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一旦被法院认定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实施转移、隐匿财产行为一方将面临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