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策略1.对存在上述可能的情形的,一方应对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权益及可能涉及的财产关系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持续的关注。2.一旦了解到对方在离婚后行使其财产权益并取得财产利益,应尽快提起诉讼,以避免出现对方已将相关财产处分变现等情形导致的分割困难。
(二)实战技巧1.针对有可能出现的掌握财产的一方企图逃避分割的情况,另一方可采取紧急措施对财产加以保全,如向房屋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等。2.实践中,由于部分财产权益实现的时间不确定或不可预期,为当事人利益考虑,不排除通过协商方式将不确定的远期利益提前实现。比如下面的这个案例,刘某与田某经过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争议,原因是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批了一个文字商标,最近该商标为某公司相中,愿意出资购买该商标,双方已经初次接触但未达成协议。田某要求将商标的预期收入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刘某不同意,故诉至法院。田某认为,涉案商标是婚姻存取期间注册的,因此即使在离婚后,自己也应有权取得收益的一半;刘某认为这是还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应当归他个人所有。法院受理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田某同意由刘某独享商标的所有权,但刘某愿意向其支付2万元作为经济补偿。笔者认为,本案中田某通过调解取得补偿是很明智的。由于该商标能否取得收入仍不明确,法院难以在判决中对该商标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若待日后刘某实际取得该商标带来的收入后再主张分割,田某需承担比较严格的举证责任,最终能否取得款项亦难以预计。因此,通过调解的方式把此部分的财产权益先行分割不失为一个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