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尹开某与被告尹某玲、尹某华系父女关系,原告共育有四子二女,分别为尹某起、尹某发、尹某财、尹某库、尹某玲、尹某华。尹开某之妻现已去世,原告称自己是农村居民,从1992年刚满六十岁时就身体不好,又没有任何收入,1994年儿子尹某起把原告接到北京生活到现在。十九年来被告尹某玲和尹某华两人从没给付原告赡养费用,现在原告身体不好生活成本增加,原告称二被告自1994年2月起就一直不履行赡养义务,故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在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四个儿子的起诉,保留了对两个女儿的起诉并要求: 1.被告尹某玲、尹某华每人支付原告从1994年2月1日到2013年8月1日期间的赡养费23400元; 2.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共计1000元; 3.判令二被告每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六分之一; 4.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星期看望原告一次; 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2013年11月开始,原告在北京大西瓜小西瓜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开办的养老院生活,每月养老费3400元、取暖费200元、床单被褥费500元。此外原告在2013 年11月份看病花费1278.02元。原告提交了养老托护服务协议、收据、医疗费票据等予以证明。被告尹某玲表示:给赡养费我没有意见,以前的赡养费23400元,我有意见,以前也给过赡养费,以前没有说过要赡养费的问题,医药费都是我们被告六个人平摊,赡养费的问题是原告说有四个儿子,不跟两个女儿要钱,所以我们把钱都给母亲了。赡养费1000块钱,我的意见是现在农民的生活费,我父亲每个月用多少钱我给多少钱,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进行判决。以前我父亲的医疗费我一直都在负担,今后的医疗费我也同意负担。另外如果我父亲一直住在北京,我一星期去看一次没有意见,如果回河北,我不能保证一星期看望一次。按农民的岁数我都退休了,我都指望着我儿子养着我了,农民也没有退休金。被告尹某华表示:从我母亲在世的时候,我就开始给钱,给几百块钱的时候都有。医药费以前我妈妈在世的时候,我就一直负担,往后的医药费我都可以负责。原告打电话我就去看望,因为现在孙子才一周岁,所以我需要照顾孩子,但是我可以经常去看望原告,我现在住昌平,有点远。
【案件焦点】
如何确定子女对父母看望义务的具体内容及看望频率。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尹某玲、尹某华支付的自1994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的赡养费23400元,本院认为赡养费是保障被赡养人目前及今后生活的费用,除非有协议约定,否则不存在拖欠的问题,故原告的该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的赡养费和医疗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二被告各负担六分之一。生活费金额由本院酌定,医疗费由二名被告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各负担六分之一;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星期看望一次的请求,可由二被告根据工作和生活合理安排具体看望时间,因二名被告现居住地距离原告居住地远近不同,可由二被告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原告住处看望原告一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某玲、尹某华每人给付原告尹开某养老费用六百八十三元三角三分、医药费二百一十三元,前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二、被告尹某玲、尹某华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尹开某生活费二百元,对于尹开某今后的养老托护费、医疗费由二被告尹某玲、尹某华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各负担六分之一;前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三、被告尹某玲、尹某华每月看望原告尹开某一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四、驳回原告尹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北京市首例涉及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内容的案例。因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子女探望父母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几乎没有可以参考的司法实践,那么子女应当多长时间看望父母一次,还是应当结合子女的家庭情况、工作性质、与老年人居住地距离等因素,由审理案件的法官酌情确定,以保证判决能够符合实际、公平合理,得到执行。看望的内容是否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一一列举?笔者认为,“看望”这一词语应当做扩大解释,看望的内容不光应当包含和老人见面,还应当包含与老人聊天、关心老人生活近况,甚至是给父母喂饭、洗衣服等看似平常的小事,总之凡是能令父母得到关怀的行为,其实都应当属于“看望”的内涵。但是前述内容不宜在判决中明确、具体化:第一,因为看望的内容具体而丰富,不可能在判决中予以一一明确、具体,无法穷尽;第二,如果明确、具体化某一方面内容,那么是否就意味着,义务人就不负有其他义务了呢?如果明确了义务人应当陪父母聊天,是否就意味着除了聊天以外,其他事情可以不再负担?所以看望的内容不宜由判决条文来确定,这样也给义务人留有余地,以不断改善与父母长辈之间的关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的老年人精神赡养内容的法律规定,正是整个社会呼吁道德回归的体现。作为一名法官,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我国国情,诠释法律的内涵,协调好家庭内部关系,使该类案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