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任何一方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不能成为其向债权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抗辩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内部之间不存在分担债务的原则。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是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负担相应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担之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夫妻之间分担债务之标准。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约定,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夫妻双方与共同财产来源、共同财产增值、子女抚养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故夫妻之间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应当成为夫妻一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和准绳。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协议离婚的局限性,近年来利用离婚协议来逃避债务的现象也不断增多,这又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了协议离婚的固有缺憾。在德国,协议离婚没有被立法所认可。德国离婚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动因是解决现实中“协议离婚”的大量存在。但改革的结果与初衷并不相吻合,协议离婚没有被法律所肯定。其原因是立法者认为,法律承认协议离婚就是把婚姻降低到一个普通契约债务关系的地步,忽视了社会在婚姻关系稳定上的利益,同时也与当时大多数夫妻结婚仍然是为了终生生活的婚姻观念不相适应。
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配,虽然是建立在夫妻双方诉辩意见的基础之上,但它在更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如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立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履行较多义务,并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予以支持;如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请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也应予以考虑。从上述诸多因素中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离婚时,已经将夫妻之间分割财产的原则进行了综合考量,充分考虑了夫妻在分割财产和分担债务时的多种因素。因此,夫妻一方履行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后,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标准和原则要求另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