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继承纠纷3.当事人原告(上诉人):黄某原告:黄乙被告(被上诉人):刘某【基本案情】
刘某系立嘱人黄甲的母亲。黄某系黄甲之子。黄甲与黄某之母黄乙于2002年5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黄乙自愿放弃一切家庭财产。父母离婚后,黄某由母亲黄乙抚养。讼争房产地址位于厦门市某路88号,房产登记产权人为郑某。郑某于1997年在马来西亚去世,其于1993年7月1日到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公证书号:(93)厦证内字第×××号。公证遗嘱上写明讼争房产由其孙子黄甲一人继承。2008年黄甲到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继承讼争房产公证,公证书号:(2008)厦证内字第×××号。2011年9月23日,黄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打印的《遗嘱》,其中载明:其若遭不测,其继承的厦门市某路88号房屋壹幢,以及其他生前债务全部由母亲刘某一人继承,其余人不得干预。该打印《遗嘱》由黄甲本人通过电脑打字输出打印后亲笔签名和注明日期。除上述打印《遗嘱》外,黄甲还遗有一份自书的遗嘱手稿,其内容与打印遗嘱基本相同,并载明以上内容由其本人在北京通过新浪邮箱写邮件网吧输出后亲笔签名,为其真实意愿。黄某、黄乙认为,刘某提交的黄甲签名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无效,请求判决黄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某认为,《遗嘱》是黄甲通过电脑打印制作并亲笔签名,是黄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
【案件焦点】
遗嘱人用电脑设备制作的打印遗嘱是否具有遗嘱的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郑某死亡后,根据公证遗嘱,讼争房产应由其孙子黄甲继承,黄乙与黄甲于200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明确表明自愿放弃一切家庭财产,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依据黄甲的遗嘱,讼争房产由其母亲刘某一人继承,该遗嘱有效,故黄某无权继承该房产。黄某、黄乙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黄乙、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与手写遗嘱相比,打印遗嘱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遗嘱的主要内容是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第二,遗嘱人在打印遗嘱中的书写痕迹较少,一般只有签名和日期为本人书写;第三,和手写的遗嘱相比,打印遗嘱被伪造和编造的可能性较大。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持肯定观点的认为,电脑打字和用笔书写只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电脑已走进千家万户,不承认电脑打印件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有悖于时代发展潮流。持否定说的认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对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形式稳定性具有重大意义。《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电脑打印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人亲笔书写这一要件,不能认定其具有遗嘱的效力。面对理论上的分歧,司法审判应当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为导向,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证据的证明效力相结合,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围绕打印遗嘱的审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来源审查。证据的来源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但是,证据的来源可以借助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形式转化为证据。对打印遗嘱而言,证据的来源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从遗嘱人身边或居住地发现的打印遗嘱在证据效力上要高于非遗嘱人所持有的遗嘱,无利害关系人持有的打印遗嘱在效力上要高于继承人持有的遗嘱。打印遗嘱的来源存在越多的疑问,其证明效力就越低。2.形式审查。虽然打印遗嘱的主要内容是采用电脑打字的方式书写,但依据常理,遗嘱人都会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因此,对打印遗嘱的形式审查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只有形式完整、意思表示明确、具有立嘱人真实落款签名的打印遗嘱才能具有遗嘱的效力。3.内容审查。通常情况下,遗嘱包含了遗嘱人对重大财产的处分意思。由于打印遗嘱更容易被变造和伪造,如果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所记载的意思表示与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或者具体行为存在明显出入,打印遗嘱的证明效力就会因为出现相反事实而降低。4.辅助证据审查。对手书遗嘱而言,由于当事人可以对遗嘱的行文、笔迹等方面进行鉴别,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遗嘱被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打印遗嘱因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较少,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能完全排除利害关系人利用遗嘱人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名伪造遗嘱的可能性。因此,凡是可以印证或否定打印遗嘱的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信件、邮件、手稿、录音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予以使用。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