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人民币六万元;乙方承诺:收到甲方给付的人民币六万元后,待乔三去世之后,其房产归甲方所有。四、甲乙双方系同胞姐妹关系,因此,乙方收到甲方给付的人民币六万元而不再出具收条。五、甲乙双方对乔三房产去世后归甲方所有无其他争议。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名生效,并且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认为,其已将系争房屋的折价款给付被告,乔三现已去世,而被告却拒不按其承诺及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2002年原告虽实际交付了七万元,但原告在当时并未明确是属于系争房屋的折价款。2009年3月,被告在原告拟定的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但其现对在协议书上草率签名的行为感到后悔,且被告从未明确表示放弃对乔三遗产的继承权,也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据此,被告认为,系争房屋作为被继承人乔三的遗产依法应由原、被告各半继承。原告乔一、被告乔二和本案所涉被继承人乔三系乔甲和谢甲夫妇的子女。被继承人乔三已于2011年9月25日去世,其生前未婚,无子女。母亲谢甲和父亲乔甲亦分别于1991年5月和2002年12月去世。系争之位于上海市某弄13号302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乔甲原住房的拆迁安置房,被安置对象为乔甲和乔三父子两人。乔三因患精神疾病长期住院,故系争房屋在乔甲去世后空关闲置。2007年12月18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明确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放弃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2008年初,原告出资将系争房屋购买为自有产权房,权利人登记在乔三名下。2009年3月28日,原、被告再次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原告所有,该协议书载明:乔一(以下简称甲方),乔二(以下简称乙方)就乔三的房产(上海市虹口区三门路某弄13号302室),在其去世后的继承分配事宜,经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和乔三系同胞兄妹关系,乔三因多年得精神病一直由甲方担任他的监护人,负责照顾乔三的生活起居。二、乔三的房产,在2002年底评估值为:近人民币十四万元。三、甲方于2002年12月份已给付乙方人民币六万元;乙方承诺:收到甲方给付的人民币六万元后,待乔三去世之后,其房产归甲方所有。四、甲乙双方系同胞姐妹关系,因此,乙方收到甲方给付的人民币六万元而不再出具收条。五、甲乙双方对乔三房产去世后归甲方所有无其他争议。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名生效,并且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认为,其已将系争房屋的折价款给付被告,乔三现已去世,而被告却拒不按其承诺及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2002年原告虽实际交付了七万元,但原告在当时并未明确是属于系争房屋的折价款。2009年3月,被告在原告拟定的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但其现对在协议书上草率签名的行为感到后悔,且被告从未明确表示放弃对乔三遗产的继承权,也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据此,被告认为,系争房屋作为被继承人乔三的遗产依法应由原、被告各半继承。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书成立、有效且已生效,该协议书具有一个合同的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现涉案协议书不存在履行障碍,且原告已按约给付了被告房屋折价款,故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原告所有,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上海市某弄13号3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乔一所有。
【法官后语】
1.继承期待权益处分协议的效力认定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私法上的结合关系,其使得继承人拥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获得被继承人财产的利益期待,继承期待利益在依法取得待定民事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之后,即能取得该完整权利,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不妨称之为一种民事权利即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作为具体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就有权处分。且该处分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故合法有效。
2.放弃继承期待利益的意思表示可否撤销
相较于对继承人通过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对通过继承期待利益处分协议约定的财产利益保护更为重要。在本案中,涉案协议书以被继承人乔三去世为期限,同时又以系争房屋作为遗产继承时原、被告作为乔三的法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资格,且乔三在生前未对系争房屋作处分为条件,属于一份既附期限又附条件的合同。因此,在法定继承开始后,继承期待利益得以实现,取得完整的民事权利,在合同有效已有的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新产生了实际履行约定义务的法律约束力,协议书具有一个合同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