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庆与张某桂共生育九个子女,现在世的仅为王某芬、王甲林、王乙林、王某洁四人。1997年4月15日张某桂去世。2000年9月,王某庆取得了北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三条3号楼×号(简称×号房产)的房屋产权。2001年8月8日,王某庆在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其载明:“我在东城区龙潭北里三条3号楼×号有房产……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依法全部留给二女儿王某洁继承。”2011年3月27日王某庆去世。王甲林、王某芬曾于2013年就涉案公证遗嘱提出复查申请,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原北京崇文公证处)对涉案的公证遗嘱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后作出(2013)京信德证复字第2号,决定维持(2001)京崇证内民字第1267号公证书。王甲林、王某芬、王乙林在诉讼过程中坚称公证遗嘱存在明显瑕疵,如无录音录像,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名,不能确定是否有另一位公证员也进行了接待,遗嘱系王某洁代写等,不认可该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坚持涉案房屋按法律规定继承。王某洁要求按照该公证遗嘱继承诉争房屋。
【案件焦点】
在公证处已经对公证遗嘱进行复查并作出维持决定的情况下,王甲林、王某芬、王乙林对公证遗嘱的攻击是否必然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王甲林、王某芬及王乙林表示对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就此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其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公证处申请复查,因此,王甲林、王某芬及王乙林对公证遗嘱所持质疑无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王某庆自立遗嘱并经公证符合法律规定,现王某洁要求继承×号房产法院予以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王某庆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三条3号楼×号房产一套归王某洁所有。王甲林、王某芬及王乙林持原审起诉及答辩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甲林、王乙林、王某芬于本案审理中就王某庆所作的公证遗嘱提出多处疑问,但并不能就其疑问提供充分证据以推翻该项公证,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甲林、王某芬曾于2013年就涉案公证遗嘱提出复查申请,申请复查的事项与本案中所提的质疑基本相同,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原北京崇文公证处)对涉案的公证遗嘱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后作出(2013)京信德证复字第2号,决定维持(2001)京崇证内民字第1267号公证书,故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情况,法院认为原判以涉案公证遗嘱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并无不当,对王甲林、王乙林、王某芬依据其质疑否认公证遗嘱真实性的主张不予支持。王甲林、王乙林、王某芬主张王某庆于立公证遗嘱时的遗嘱草稿系王某洁所写、该份公证遗嘱应为无效,对此王某洁予以否认,结合(2013)京信德证复字第2号公证复查决定书的复查情况,可认定该遗嘱草稿系公证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王某庆签字确认,对于三上诉人此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王甲林、王乙林、王某芬于法院审理中主张涉案房屋是张某桂购买的,与原审审理中王某芬、王甲林陈述“该房屋是张某桂去世后买的,房屋登记在王某庆名下、应为王某庆的个人财产”矛盾,结合房产证发证时间及张某桂的去世时间,对王甲林、王乙林、王某芬于法院审理中提出的此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法院予以维持。王甲林、王乙林、王某芬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遗嘱作为五种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一种,其最高效力不仅体现在“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更应体现在具体案件中,单纯针对公证遗嘱的种种缺乏证据的攻击并不必然导致公证遗嘱无效。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庆到公证机关立遗嘱将涉案房产留给自己的二女儿王某洁,正是出于避免自己百年后子女争夺遗产的考虑。王某庆希望通过公证遗嘱,顺利实现王某洁继承自己的房产。然而,王某庆的其他三位子女王甲林、王乙林、王某芬并不理解老父亲的苦心,反而在王某庆去世后发起了对王某洁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他们并不能够提供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证据,只是针对公证遗嘱提出种种所谓的怀疑,甚至在公证员说明遗嘱是自己代写、王某庆签字的情况下,坚持认为遗嘱是王某洁代写,但又提供不出遗嘱为王某洁代写的证据。王甲林、王乙林、王某芬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其对公证遗嘱的攻击并不影响该公证遗嘱的效力。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公证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希冀以此来避免自己百年后的遗产纷争。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尚未形成全民守法及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通过立遗嘱来避免纷争尚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