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三被告的母亲去世后,原告刘某兰来到被告家中负责照顾被继承人赵某德(被告父亲,原告亲姐夫)的起居。原告刘某兰与被继承人赵某德于2004年5月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5日,赵某德因病死亡,死后留有丧葬费、抚恤金、银行存款和所居住房屋一套。2007年1月28日赵某德将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工商银行家属楼4号楼2单元×室房权证“黄骅字第3000××××号”的房产(取得时间为2001年9月20日)以代书遗嘱形式遗赠给其孙赵某建。2015年8月5日,原告主张自己与赵某德系夫妻关系,起诉三被告要求分割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工商银行家属楼4号楼2单元×室房产一套及已经被被告赵某轩领走的赵某德的丧葬费、抚恤金和银行存款。三被告不认可原告与被继承人赵某德系夫妻关系,作为赵某德的子女,他们不知道赵某德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涉诉房屋已通过遗嘱继承方式,遗赠给其孙子赵某建,故原告无资格主张遗产分割。
【案件焦点】
本案件的焦点在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及二者谁优先适用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自由,老年人亦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其合法婚姻及权益亦应受到法律保护。经核实原告与被继承人赵某德系合法夫妻,原告作为赵某德妻子对于与赵某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有合法继承权,故对赵某德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和银行存款有合法继承权。关于原告主张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工商银行家属楼4号楼2单元×室房权证“黄骅字第3000××××号”的房产取得时间为2001年9月20日,系赵某德生前个人财产,赵某德有权处分。2007年1月28日赵某德所立的将涉诉房屋遗赠给其孙赵某建的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黄骅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亲属关系,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案诉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工商银行家属楼4号楼2单元×室房权证“黄骅字第3000××××号”的房产为原告刘某兰丈夫赵某德(2012年8月15日病故)生前个人财产,赵某德生前已将该房产遗赠给第三人赵某建所有,第三人赵某建同意原告刘某兰对该房屋有居住权,直至原告刘某兰去世;如果该房屋拆迁,由被告赵某华、赵某轩、赵某声负责安置原告刘某兰的居住,待拆迁房盖好后,原告刘某兰有权在新房子居住至去世。二、原告刘某兰主张的丈夫赵某德的存款、丧葬费、抚恤金等,由被告赵某华、赵某轩、赵某声于2015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兰100000元,剩余财产由被告赵某华、赵某轩、赵某声自行分割。三、以上有给付内容的,由被告赵某轩按期将100000元汇入原告刘某兰账户。
【法官后语】
继承权纠纷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属于比例较大的一种,本案又是继承纠纷中的一例特殊案件。本案中涉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及二者谁优先适用的问题。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有先后顺序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房产,系赵某德生前个人财产,赵某德有权处分。2007年1月28日赵某德所立的将涉诉房屋遗赠给其孙赵某建的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而原告与赵某德系合法夫妻,原告作为赵某德妻子对于与赵某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有合法继承权,与三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对于赵某德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和银行存款有合法继承权。老年人再婚时一般年龄都偏大,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双方未就婚前各自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身后之事作出有效约定(如公证),在一方身故后,很容易引发继承纠纷,甚至是争抢遗体的纠纷。所以,建议老年人再婚时,对财产及身后之事作出明确而有效的约定,避免身故后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