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窦某宝与王某元共生育窦某群、窦某生、窦某建、窦某中、窦某莲、窦某荣六个子女。窦某宝于2005年去世,王某元于2011年去世。1994年9月窦某群与刁某梅经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双方婚生女刁某予随刁某梅生活,窦某群每月负担抚养费80元整。 1997年3月经云龙区人民法院调解,抚养费增至每月200元整。2013年9月9日窦某群因遭车祸住院治疗,原、被告双方就窦某群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如何支付等问题产生矛盾,窦某中、窦某莲、窦某荣、窦某生与刁某予经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2.在刁某予履行其父亲的赡养义务时,窦某中、窦某莲、窦某荣、窦某生不得对刁某予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干涉;……4.窦某群的银行存款、工资及其他财产必须用于窦某群的医疗救治和处理相关事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挪用,如需提取存放在天桥派出所司法调解室的窦某群的存款用于治疗时,必须由刁某予、窦某中、窦某莲、窦某荣、窦某生五人共同签字,确认提取钱款的数额和用途后方可提取……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提取窦某群名下存款及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窦某群大部分的治疗及护理等各项花费。窦某群住院期间,有护工护理,被告刁某予曾到医院送饭和照顾。2015年10月19日窦某群因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死亡。原告窦某中称,2015年10月14日其委托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DNA亲子鉴定。原告提供的2015年10月20日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载明:鉴定1号检材为“委托人窦某中送来窦某群带毛囊毛发若干、带血棉球一份”。鉴定2号检材为“委托人窦某中送来刁某予带毛囊毛发若干”。鉴定意见为:依据DNA结果分析,排除窦某群是刁某予的生物学父亲。该鉴定检验报告书注明:1.本鉴定所仅对送检检材的结果准确性负责;2.该份报告书不具备司法效力等。庭审中原告的证人曹某平(原告窦某中之妻)出庭作证称:2015年10月13日中午曹某平和原告窦某中在老年病医院服务台与刁某予发生冲突,曹某平拽了刁某予的头发后把毛发装在瓶子里,于第二日下午5点坐火车去鉴定机构,把刁某予的头发及窦某生收集的窦某群的带毛囊的头发和带血棉球送到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被告刁某予对证人曹某平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曹某平为本案原告之一的家属,和原、被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事发当天曹某平并没有抓被告头发,被告对检材提取的真实性以及鉴定的程序均提出异议,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诉讼期间,原告要求对窦某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被告不同意进行鉴定。
【案件焦点】
1.窦某群与被告刁某予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2.被告刁某予在窦某群生前是否有虐待、遗弃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窦某群与被告刁某予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问题。首先,原告为证实被告刁某予与窦某群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因无法确认该份报告中检材来源的真实性,且因该鉴定是原告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的,故对该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法院不予采纳。其次,窦某群与刁某予的母亲刁某梅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除该份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外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其主张,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实被告与窦某群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本着维护亲子关系稳定性和谨慎的原则,原告主张被告刁某予与窦某群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被告刁某予在窦某群生前是否对其有虐待、遗弃行为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刁某予不愿意出钱给窦某群治疗、不予护理,且存在虐待和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等事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刁某予丧失继承权。依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能够查明,被告刁某予曾就窦某群治疗及费用等问题与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了窦某群医疗费如何支付、如何护理等问题,在窦某群车祸住院期间,被告刁某予也前往医院探望、看护、送饭等,故原告主张被告刁某予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行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窦某中、窦某生、窦某建、窦某莲、窦某荣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亲子鉴定纠纷主要在于厘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并以此为依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由此而衍生的权利义务。我国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和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了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方法,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理。该条文立法本意是遵循亲子鉴定的自愿原则,同时适用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于拒绝做亲子鉴定情形,可以根据证据规则作出推定,但适用“推定法则”的前提是申请方要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其单方进行的鉴定因无法确定鉴定采样的真实性,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的前提下是无法被采信的,进而不能作为推定的依据。就本案情况来看,被告出生于其母亲与死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更应从严把握。原告申请在诉讼期间被告与死者进行亲子鉴定被被告拒绝,遵循亲子鉴定自愿性的原则以及维护亲子关系稳定性和谨慎的原则,并考虑到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当事人的隐私及人与人之间亲情的变化和家庭关系的稳定等因素,本案不能启动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