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虽然农村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意义上可以确权登记的不动产,亦因其特殊性而被限制转让和交易,但其使用、居住的权益是现实存在的,使用权也是财产权,也会因权利人死亡、离婚而产生继承、分割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围绕农村小产权房的纷争时有发生。
一、小产权房的性质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建设未办理相关证件,亦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依法不得确权发证。“小产权房”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不具有非法性,但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不能购买;二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屋,具有非法性。所谓的小产权房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产权。“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但是小产权房本身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能够被占有、使用、收益,因此会成为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同样也能因死亡事实发生,进入继承法律关系的范畴。
二、不具有违法性的小产权房使用权可作为自然人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该条以概括辅以排除的方式明确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范围,意在强调除法律规定或者根据财产性质不得继承的外,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这一立法模式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留有较大空间。为充分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益,应对遗产的“类型、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即能否作为遗产的关键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司法实践也普遍认为,农村小产权房的所有权无法确认,亦无法进行份额的分割继承,所以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小产权房是能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该种权利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权利,也是体现财产利益的财产权,应属于权利人的遗产范围,可以继承,也可以成为遗赠的标的。鉴于农村小产权房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可对其使用权及一定程度上的收益进行分割,必要时可申请鉴定并作价分割,但要充分考虑农村小产权房的流转限制等因素对其使用价值的影响。
三、审理小产权房使用权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由于小产权房产权归属的复杂性、权利主体的限定性和处理依据的政策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在准确把握司法权和行政权界限的前提下,强调对当事人财产权、继承权的保护。本案当事人在一、二审中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涉案房产在安置前后的所有关系,在涉案房产不能取得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其诉求难以获得支持。再审在认为本案不存在申请再审法定事由的同时,论述了小产权房使用权可列入遗产范围的合理性并向当事人释明了另行主张权利的路径。对相关纠纷的处理,有的地方法院出台了相关指引,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三十五条【小产权房分割】分三款对涉及小产权房所有权归属、使用权归属及分割、裁判说理进行了规定。[插图]本案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因农村宅基地而产生的小产权房的继承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权利构成以及诉求途径辨法析理,与农村发展及我国社会实际紧密相连,对于以“充分利用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权益”为目的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