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继承开始后通常不会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在遗产继承之前要进行清算、公告、申报权利等一系列的继承活动才能最终进行遗产分割。由此产生的时间区间中,需要有专门的主体进行遗产管理,保护遗产安全完整,维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之中。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类案件诉讼中的作用越发明显。一 遗产管理人的类别和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条法规对遗产管理人的类别和顺位进行了明确,确定了“遗嘱指定——继承人担任——法院指定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的顺位关系。在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明确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这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保障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权;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需要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如果未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有助于在处理遗产的过程中保障每一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某未婚,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亦没有兄弟姐妹。现有证据显示杨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亦没有线索表明杨某生前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中根据遗产管理人的类别及顺位,应由杨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担任其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诉讼的相关事宜。将民政局指定为遗产管理人,既有助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与质量。这体现出遗产管理人相较于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更为丰富的内涵以及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二 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法律地位是法律人格的一种属性,即法律主体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表明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法律地位也是讨论法律主体诉讼地位的前提。目前,有关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观点主要有“代理人说”“固有权说”以及“信托关系说”等。结合立法目的及我国实际国情,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普遍认为在司法诉讼中需要赋予遗产管理人不受其他主体约束的独立法律地位,因此采用“固有权说”较为适宜。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尽管民法典中未详细规定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提起或者参与遗产相关的诉讼,但考虑到处理遗产继承的公平性与有效性,以及民事主体之间交易的安全性,有必要赋予遗产管理人一定的权限在遗产管理期间提起或加入与遗产有关的诉讼。本案中,丰台区民政局作为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解决遗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我国民众对于遗产管理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也并不排斥。本案在被继承人没有任何继承人的背景下,丰台区民政局以自己名义加入相关的诉讼中,有助于其他民事主体在遗产相关诉讼中确定诉讼主体,提升司法审判的效率,更好地维护被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 遗产管理人的义务承担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丰台民政局是否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在确定被继承人没有任何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的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管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依法分配、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本案中丰台民政局作为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其既拥有处理遗产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义务。丰台民政局应当在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遗产债务清偿工作。当然,民政局应当在其取得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对于超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实际价值的部分不承担偿还的义务。而作为遗产债权人的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也应当在丰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履职期间,及时向其主张权利,如果在民政局管理工作结束后主张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外,本案中丰台民政局在一审中曾以“不确定被继承人杨某的遗产范围”作为抗辩理由,但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尽管民法典没有明确遗产管理人编制遗产清单的具体期限,但丰台民政局应当在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的合理期间内尽快完成遗产清单的编制工作。本案中,丰台民政局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故不应得到支持。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已经初步建立,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与深入,其将进一步发挥维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促进社会稳定,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