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制度,关于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规定为非诉程序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也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相关规定增加在“特别程序”一章。但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债权人在遗产管理人确定前即提起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诉讼,且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此时是否可以直接在诉讼程序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确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另行提起非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待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向其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诉讼中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债权实现效率。采取第一种观点的案件中,又有三种不同细分做法:(1)裁定中止诉讼,待遗产管理人确定后恢复诉讼;(2)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起诉,认为其应在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后再行起诉;(3)判决驳回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认为继承人已放弃继承,原告无权要求其清偿债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遗产管理人指定后另行起诉解决。笔者认为是否允许直接在诉讼程序中确定遗产管理人,取决于债权人或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人选是否存在争议。如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且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力瑕疵,各方对此无争议,则直接在诉讼程序中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做法较为妥当,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理由如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适用该特别程序的前提是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遥相呼应。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无争议的情形下各类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无特别规定,那么遗产管理人是否应一概通过特别程序指定?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之所以被列入非诉程序,是考虑到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案件又非两造对立的传统诉讼程序构造且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基于快速裁判及诉讼经济的需求而设置。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显然应由被继承人生前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法律适用较为清晰。如在此情形下,一概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非诉程序,原案件或是中止或是以裁定、判决的形式审结后需债权人重新提起诉讼,必然发生债权人准备申请材料、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特别程序审理的期间,不仅拉长遗产管理人指定及债权受偿两个事件的解决周期,影响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还徒增遗产占有人隐匿、毁损遗产的风险,侵蚀判决正确性的效用。如此非但无法发挥非诉程序的优势,亦不利于实现遗产管理人平衡维护债权人及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制度目的。相反,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无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直接确定遗产管理人、通知参诉,直接推进案件进程,可实现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或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诉讼效益,挤出程序“水分”,用最少的司法环节完成矛盾纠纷的化解。且允许在诉讼程序中直接确定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中蕴含的情形作出回应。关于如何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诉讼中确定遗产管理人,现行法律并无具体规定。根据诉讼法基本原则及法律框架,结合此类案件特点,笔者认为应按照“前提审查-依申请确定-通知参诉-判决确认”四步进行:首先,审查案件是否具备确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核查继承人情况,并通过询问被继承人其他亲属、所在单位等查明遗嘱情况,以确认被继承人是否无遗嘱执行人、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必要时应刊登公告以免遗漏利害关系主体。同时,人民法院应审查确认查明的利害关系主体均对确定遗产管理人无异议,如存在遗嘱效力争议、继承人身份争议等情况,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则不宜在诉讼程序中确定遗产管理人,应要求债权人另案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中止审理。其次,由债权人自愿决定是否在本案中申请确定遗产管理人。基于民事诉讼法的处分权原则,诉讼中确定遗产管理人涉及审判对象的变更及诉讼标的的处分,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债权人自愿申请变更诉讼对象及诉讼请求为前提。再次,诉讼中确定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向相应民政部门或村委会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并赋予其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如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提出异议且成立,应告知债权人另行提起特别程序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最后,以认定的形式在判决书中确定遗产管理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内容来看,在上述情形中,按照顺位规则,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当然担任遗产管理人,当事人对此无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仅对此进行确认,而无需对此单独作出判决或写入判决主文,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与非诉程序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