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框架下,离婚后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是法定的,作为一项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法定情形做出扩大化的解释。
(一)重婚的这里所指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前一种情形又被称为法律上的重婚,是一种破坏国家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一种情形又被称为事实上的重婚,在实践中,可以以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或者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情形作为认定的标准。[1]实践中,因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各地婚姻登记机构也逐步实现信息联网,法律上的重婚将会越来越少,事实上的重婚成为现实当中大量存在的主要类型。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2]相比重婚,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相比婚外情,二者的区别在于婚外情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而是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发生精神上、肉体上关系的情形。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居住”的时间长短,一般认为以达到三个月以上作为标准。[3]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亦包括精神暴力,无论哪种情形,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无过错方均可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经常性地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损失的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也构成虐待。[4]同时,传统的观念认为,与家庭暴力相比,虐待行为既包括积极地作为,如以殴打、捆绑等手段伤害对方的身体,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给对方提供应有的生活必需品、生病不给予医治等;而家庭暴力行为则一般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但随着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外延从之前的仅包括身体暴力扩大到了亦包括精神暴力,相应地,越来越多的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冷落、疏远、不予理睬等,将会得到法律的认定。此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将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5]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6]如一方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另一方,另一方据此提出离婚的,自然符合本条的法律规定。同时,如果一方遗弃的对象是除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例如一方的父母或子女,配偶据此提出离婚的,亦应适用本条的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遗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被遗弃人及对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遗弃行为对夫妻关系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此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