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2日17时20分,郑某某驾驶辽P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路慢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处时,与沿该路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至此处左转的翟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相撞后翟某某倒在快车道内,后张某某驾驶的鲁CJB×××号小型轿车沿镇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左转弯时与倒在此处翟某某相撞,造成翟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第一次事故郑某某与翟某某负同等责任;第二次事故张某某负全部责任,翟某某无责任。涉案车辆权属及投保情况。辽P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鲁CJB×××号小型轿车系被告张某某所有且未投保险。
【法官后语】本案涉及两次关联性交通事故中只存在一个投保公司这一特殊情况时,两次事故的交强险如何计算处理的问题。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偿与医疗救治,减轻肇事方赔偿责任与提升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依据相关交通法规,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尤其是私家车都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同时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发生事故后,机动车保险公司依法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无条件优先赔付,当然若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应当赔付。但是在涉及多车相撞或关联性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责任承担较为复杂,其规则应如下:(1)多车相撞或产生关联事故时,各车均投保有交强险时,应当按照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在交强险责任比例限额内由各公司进行相应的赔付,剩余损失则由商业保险进行兜底式赔付;(2)部分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其他车辆无投保交强险时,则应由投保交强险的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先行赔偿,之后再由赔偿的公司进行依法追偿;(3)多车相撞或产生关联事故时,无论存在几个交强险赔付公司,每一个公司均应在一次性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额度内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无法覆盖的由肇事方承担,不应按两次或多次出险重复计算,防止过分加重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本案中,鉴于张某某未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其作为事故责任人,相关赔偿金额应由其承担。考虑到翟某某及时获赔问题,二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认定由第一次事故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对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交强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分为车损2000元,直接医疗费用18000元及误工等各项费用180000元,上诉人在第一次事故中已全额承担18000元医疗费,已达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两次关联事故中均应承担18000元医疗费限额显属不当,两次事故均有明显关联性,翟某某的伤害系二次交通事故共同造成,此时若将两次事故因果联系割裂且分别计算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会背离填平原则,也无法真正反映出机动车交强险险种的保障本意,故一审在两次事故中均分别支持医疗费上限额度18000元不当,二审支持18000元医疗费限额于法有据。本案对正确理解交强险的各项费用计算及把握限额,在多车相撞或关联性事故中合理认定交强险计算次数,避免重复计算,防止加重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与损害社会整体保险利益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另外,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系依职权作出,第二次事故发生时郑某某驾驶车辆处于停驶状态,不存在过错,应当由张某某对第二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直接认定第二次交通事故中郑某某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显属不当,基于严格界定不投保交强险且因危险驾驶发生事故司机的肇事责任,二审认定张某某直接承担全部赔偿数额,能有效加强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防止其转嫁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