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8日10时2分,丁某驾驶A小型汽车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后,又与王某驾驶的四轮机动车和滕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三车损坏,王某、戈某、丁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戈某、滕某无责任。丁某驾驶的A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经调取公安机关事故卷宗《案件侦破情况说明》中“案件侦破过程”记载:“丁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戈某的各项损失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330906.36元。
【法官后语】本案的核心在于追逐竞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定性以及赔偿责任的划分。第一,机动车驾驶员在车流、人流较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主观上放任该行为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民法上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放任结果的发生。而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由此,追逐竞驶不仅局限于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的行为,也可以是单个人实施的以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变道,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晓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放任车辆处于连续危险状态,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应属于间接故意。本案中,关于侵权人丁某追逐竞驶行为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丁某主观上不是故意,本案属于意外交通事故。戈某在道路快速行驶,变更车道,与前方车辆未保持合适的制动距离,其紧急刹车的行为致使后方丁某车辆来不及躲避和刹车,发生了本案事故。丁某对其后来追逐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主观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属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为过失,故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交通事故。另一种观点认为丁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本案不属于意外交通事故。丁某在跟随戈某车辆等待红绿灯的过程中,两次明显倒车试图撞击戈某车辆,戈某通过路口后,丁某加速跟随戈某车辆,丁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该能明确预知在车流、人流较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追赶车辆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主观上仍放任该行为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故认为本案不属于意外交通事故。本案中,丁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晓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放任车辆处于连续危险状态,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并最终导致本案事故,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的情形,故应认定丁某追逐竞驶引发交通事故属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第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分为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和合同约定的不同,保险公司的上述两种赔偿责任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