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1998年底自行相识谈婚,2000年4月14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1月8日,原、被告生育儿子吴甲,2004年7月10日生育女儿吴乙,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作至今。婚后至2009年4月,被告与原告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共同租屋居住。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09年4月20日,被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后被告与女儿到邻居家玩时,致使女儿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为此,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之后,原告离开被告租屋,被告留在广东省小榄镇工作至今,双方各自租屋居住期间互相仍有来往。2011年3月,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协商离婚无果。之后,双方互不来往、分居至今。2012年6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岐过大,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调解无效。
【案件焦点】
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如感情已完全破裂而离婚,小孩如何抚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并没有发生大矛盾,且双方已生育了两个子女,可见,原、被告婚后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矛盾,但尚未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2011年3月起,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无果。之后,双方互不来往、分居至今,但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况且,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只要双方能端正婚姻家庭观念,多些沟通,相互信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诉称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打,且双方分居三年多,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缺乏事实依据,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法官后语】
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该类案件主要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核心问题。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即作为婚姻关系缔结和存续之基础的夫妻情爱完全归于消失,夫妻关系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难于维持。在法律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律所确认的唯一的、独立的离婚理由。2.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评判因素。《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对子女日常生活管理偶有疏忽致使子女受到伤害而简单地判决离婚。还应结合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偶有口角是极为正常的夫妻生活现象。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矛盾,但尚未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只要双方能端正婚姻家庭观念,多些沟通,相互信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和好如初的。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 赵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