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条文理解】
本条制定的考虑及背景从195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即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于彩礼问题,历次《婚姻法》均未予规定。《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对彩礼问题进行明确规范,但最终鉴于该问题的复杂性,《民法典》并未涉及彩礼问题。实践中,中国素有彩礼风俗,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像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该条也是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分歧最大的问题。在确定规则时,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哪些标准和条件来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返还之诉,是当时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重点考虑的问题。包括是否考量给付数额、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结婚年限,是否需要共同生活事实、对导致离婚双方是否有过错、双方实际经济条件等。总的指导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解释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些措施都是针对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规定。
本条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条文内容未作改动。主要考虑是: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虽未对彩礼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但亦未否认彩礼的合法性,而根据《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条件下,适用习惯。从现实生活看,彩礼问题目前在广大农村仍然是嫁娶中的重要习俗,有深厚的群众和社会基础,即使否认其合法性,相关的纠纷仍大量存在,仍需要一个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当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颁布制定将近20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人口结构等也都不同于往日,彩礼返还问题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由于彩礼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而农村近年来适婚男女比例失调也是不争的事实。女方借收受彩礼后“闪离”而牟取财物的情况增多,由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也短暂地共同生活,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又把握的比较严,因此,多数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范的情形,导致男方人财两空,矛盾冲突激烈。尤其近些年彩礼价格一路升高,男方家为了结婚给付了巨额彩礼,在一些地区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二十几万元甚至更多,农村地区男方本来在婚恋市场就处于劣势,在举全家之力给付彩礼后,因为闪离或者女方不再与其共同生活,彩礼无法返还,再次结婚的能力更弱,法院若是不判决部分返还彩礼则显失公平。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也易导致次生矛盾发生,甚至发生民转刑案件。
“天价彩礼”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一系列问题。近几年来,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或提案,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对彩礼返还问题的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应当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根据男方给付彩礼数额、女方陪送嫁妆数额、彩礼用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衡量、判断彩礼返还数额。各地司法实践目前也在积极探索,针对新时代下彩礼返还纠纷的特点,为化解彩礼返还矛盾,出台一定的规范性意见。
比如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出台了《审理婚姻家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会议纪要对彩礼返还提出了如下理念: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即起诉离婚,以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为宜,但应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3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为判决给付的依据。对于婚前给付彩礼是否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综合考虑男方给付彩礼数额、女方陪送嫁妆数额、彩礼用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衡量、判断,并对彩礼数额的认定、给付方经济能力的认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彩礼返还的标准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据反映,该会议纪要实施一年以来,家事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23%,二审发还改判率下降了71%,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的好成绩。
我们认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生活新的发展变化,适时修改相关规定,以反映实践需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非常值得吸纳,实践中考量不同因素综合确定适当返还彩礼数额的做法也能够公平平衡各方权益。
在理解该条文内容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在一审阶段时,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如果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于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3.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的。这是本解释规定此条的初衷,是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所以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据我们调查,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4.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些地方,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因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数额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5.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将彩礼交给女方娘家,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6.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讲的那样,对于彩礼问题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本条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的意义上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再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一般应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