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另一方可从以下角度入手收集证据
(1)报警回执;(2)公安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3)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6];(4)法院出身的人身保护令;(5)家暴发生当时的录音、录像;(6)家暴目击者,包括亲属朋友、有辨别能力的子女等的证人证言;(7)受伤后拍摄的伤情照片;(8)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9)医院就诊证明,包括病历、缴费凭证、诊断证明等;(10)向有关部门,包括妇联,居委或街道,双方所在单位、社工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求助的登记资料;11)因遭受家暴而罹患心理疾病的就诊证明材料,包括病历或就诊记录、支付凭证、心理日记、各种测评量表等;(12)施暴者承认实施过家暴的证明,如悔过书、道歉信、录音录像等。
2.针对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可从以下角度入手搜集准备证据
(1)重婚的结婚证。(2)一方与第三者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的证据,包括:①拍摄婚纱照,②宴席请帖,③宴席的现场照片,④宴席现场的录音、录像,⑤参与人员的证人证言等。(3)一方与第三者关系亲密的证据,包括:①双方的照片,②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③双方的往来邮件,④音频、视频资料,⑤证人证言,⑥开房记录,⑦双方的资金往来记录等。(4)一方与第三者同居生活的证据:①双方的租房或购房记录,②一方对外宣称自己的联系地址系与第三者共同居住地的文件资料,③物业证明,④知情的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⑤街道、居委等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5)一方与第三者在相关机构以夫妻名义进行登记的资料,包括:①暂住信息登记,②计划生育信息登记,③街道居委办事登记,④物业部门登记,⑤生育子女医院登记,⑥子女出生证信息登记,⑦子女入学信息登记(如学籍表、接送卡、家长QQ群、微信群等)。
3.针对一方系因感情不和且不存在单方或双方过错而要求离婚的情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收集和组织证据
(1)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的证据,包括:①认识时间短,②交往期间接触少,③冲动结婚等。(2)结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的证据,包括:①婚后未能长期、稳定地居住在一起,②婚后经常争吵,且未能有适当的解决方式,③婚后经常或偶尔发生肢体冲突等。(3)婚前婚后,一方或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融洽,包括:①儿媳与公婆或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员,②女婿与岳父岳母或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员等。(4)双方均曾有明确的离婚意向或心理预期的证据,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多次明确地提出离婚意愿,②双方曾多次就离婚的具体细节问题进行磋商等。(5)双方已经分居的证据,包括:①分居协议,②租房合同,③证人证言等。(6)双方长时间无夫妻生活。(7)已经中间人调解但无和好可能等。(三)证据之间彼此呼应,形成证据链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针对一方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的情形,几乎不可能有所谓“一锤定音”的关键证据。因此,主张离婚的一方能够做的,是从双方日常婚姻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寻找到对自己的主张有利的证据提供给律师,由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编辑和整理,形成彼此呼应的证据链条,递交给法院。此外,有经验的婚姻律师亦会注重庭审过程本身。因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参与庭审,庭审中会在法官的主持下对双方的婚恋过程,矛盾发生的原因、过程等逐一进行调查和询问,有经验的婚姻律师会通过对庭审过程的把握,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弥补某些案件在证据环节上存在的不足。(四)善用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离婚诉讼,法院必须调解。通过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即使经调解无法和好,也能促使当事人好聚好散,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上达到各自的诉求。因此,如起诉离婚一方所掌握的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够充分的,亦可尝试通过调解,适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上作出让步,以达到尽早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