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的争夺上,要牢牢把握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并围绕这个核心原则充分举证;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不拘一格,只要起到证明作用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呼应即可。1.一般情况下,可围绕父母双方的学历水平、工作性质、收入情况、子女日常的照顾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照顾意愿等提供证据。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可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抚养子女一方的学历证明;(2)要求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和收入证明;(3)要求抚养子女一方在争议发生前对子女抚养照顾情况的证据,包括与子女互动的照片,视频音频资料,辅导子女学习的证明,支付子女学习、生活等费用的凭证,证人证言等;(4)一方父母或其他亲属可帮助照顾孩子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证明;(5)要求抚养子女一方自身患有不孕不育的疾病、已丧失生育能力、已超过适龄生育年龄等;(6)要求抚养子女一方已对子女未来的生活和教育做出安排,如对子女未来的生活教育进行了切实详尽的规划,已经携子女办理了移民手续,自身的条件能够为子女入学、户口、发展特殊才艺等提供便利条件等。2.举证除包括要求抚养子女一方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还应包括对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对方已有其他子女的;(2)对方具有婚姻过错的,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3)对方有不良嗜好将会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如吸毒、酗酒、赌博等;(4)对方在以往照顾子女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如忙于工作或其他事宜、无暇照顾子女的,对子女缺乏耐心或者方法不得当的,与子女关系不融洽的,有打骂子女情形的;(5)对方无合适人选可协助其照顾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