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依据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以夫妻一方为出借人,另一方为借款人”的借条、欠条等,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基于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未对夫妻之间借贷行为禁止,故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角度来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本质上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区别,故婚内夫妻之间的借贷应当适用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同时,因此类借贷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借款来源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夫妻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又受到婚姻法律的双重保护。
一、夫妻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拆解前述关于夫妻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规定,构成要件有三:
(一)夫妻之间具有订立借款的合意,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由于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因而,在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双方对于部分共同财产约定一方所有,与夫妻之间借贷行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一致,均是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实践中如何区分夫妻双方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一方还是对部分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加以判定。如双方约定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利率、偿还金额等内容的,是借款协议。而约定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以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没有约定是否需要偿还以及偿还期限、方式、金额的,是财产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借款实际交付借款时成立。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视为借款合同成立,本案中程某将50万转账至蒋某某银行账户时,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已经成立。
(二)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夫妻财产制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未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夫妻财产权属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形式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属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立法将法定财产制作为基本的夫妻财产制,将约定财产制作为特殊的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具有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即有约定优先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定财产制处理。从财产权属角度来划分,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划分,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它不是单指某种财产,而是指一种夫妻财产制度,以及在该种财产制度下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插图]如果夫妻双方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劳动所得类,生产经营收益类,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共同受赠、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即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若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此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以按照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三)借款用途用于借款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如何判断借款用途用于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本条规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给借款方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即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插图]对于判断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可以采用排除法反向判定,即借款用途如用于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者为了共同生活需要进行的事务,则不属于个人事务。二、如何理解“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借贷行为的成立,从债权角度出发,由于夫妻双方为债权共同所有人,自然也就成为共同债权人;从债务角度出发,出具欠条的一方为债务人。此时根据“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首先应尊重当事人意思一致原则,双方有约定依照约定,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借贷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约定等进行处理。同时也要根据借款一方有无还款并结合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处分规则加以判断: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一方已经归还借款的,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离婚后借款方当然不需要偿还;2.借款方没有偿还借款,离婚后借款方应当偿还全部借款的一半;3.若借款方已经在婚姻存续期间偿还部分借款,则离婚后借款方仍应当给予出借方未偿还的部分借款的一半。已经偿还的部分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