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彼此忠诚的义务,也具有平等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亦应受到道德的约束。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也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需要仔细甄别,并非所有向第三者支付款项的行为均可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 夫妻双方是否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有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即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此约定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将夫妻财产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分别财产制,那么夫妻一方向“第三者”支付款项的行为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当得利。所谓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收益归各自所有,且各自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应当进行书面约定,约定后对夫妻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方在行使对所有财产的权利时,另一方不得干涉。故,若夫妻双方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者”支付款项,只要未超出约定的财产范围,就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二 夫妻一方支付款项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在实务中,明确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依旧是少数,更多的还是适用共同财产制,而婚姻家庭的琐碎事务繁多,为了便利共同生活、考虑夫妻双方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任何一方在处理家庭日常生活的相关事务时互为代理权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故正确认定夫妻一方向他人支付款项是否属于擅自处分系重点之一。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包含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事务的代理范围,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需要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当然对另一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家庭经济能力不一,生活支出种类复杂,需要结合夫妻双方的职业、兴趣等情况以及区域具体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二是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追认,对于此要件,举证责任应该由擅自处分的一方来承担,但是在实践中情况纷繁复杂,有时也需要另一方来证明自己并未同意或者追认。有直接证据进行证明的情况在此不进行论述,若无直接证据往往需要通过夫妻感情、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推定。若付款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则可以进一步认定属于不当得利。三 夫妻一方向“第三者”支付款项是否基于借贷、买卖关系等夫妻一方向“第三者”支付款项可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该支付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因为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属于擅自处分而自始无效,若该支付行为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借贷、买卖关系等,且作出支付行为的一方或者“第三者”可以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明,前提条件丧失,则无法认定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