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下半年,王雪某、王子某自行相识。2010年6月10日王雪某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生一女王可某,出生医学证明显示,母亲姓名为“王雪某”,父亲姓名为“王子某”。后王雪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1.确认王可某由其抚养; 2.王子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向王可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王可某年满18周岁止; 3.王子某给付王可某在诉讼前已发生抚养费6918.36元; 4.王子某给付王雪某住院分娩及产后康复费用8546.64元。王子某辩称其与王雪某系因业务关系认识,双方仅系普通朋友,未曾同居,亦未发生过性关系,故否认其与王可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不同意王雪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诉请,王雪某在诉讼中提交电子邮件、短信、照片、证人证言、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及收费票据以证明三人之间的关系,同时申请法院就王可某与王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王子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称其当时为避免此事滋扰家人,为尽快解决才与王雪某协商堕胎等事宜,但王雪某所生之女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案件焦点】
王可某与王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王雪某、王子某曾在2007年至2009年间存在过男女朋友关系,且王子某知悉王雪某怀孕一事。
现王雪某主张王可某是其和王子某的非婚生女,并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照片、证人证言、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但王子某否认王可某是其和王雪某的非婚生女,并称从来没有和王雪某发生过性关系,也没有同居过。对此,王雪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王子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且对王雪某的主张及证据不能提供相反证据。
王雪某提供了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必要证据,但王子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推定王雪某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即王雪某系王可某之生母,王子某系王可某之生父,王可某系王雪某与王子某的非婚生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鉴于王可某现仅两周岁,一直由其生母王雪某抚养照顾,而王子某作为王可某之生父,自王可某出生至今从未尽到应有的关心和照顾责任,故王可某由王雪某负责抚养有利于其成长。对王雪某要求王可某由其抚养之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王子某作为王可某的生父,应当负担王可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王可某能独立生活为止。现王雪某要求王子某自2010 年6月起向王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王可某年满18周岁止的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的金额,结合王雪某、王子某的收入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为每月1000元。抚养费的支付分两段:第一段,自2010 年6月起至2012年11月止共计30个月,王子某应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第二段,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至王可某年满18周岁止。因子女抚养费中已包含子女医药费及生活费等,故对王雪某主张的王可某已发生的医疗费及生活费,法院不再支持。关于王雪某主张从怀孕到生产所发生的医疗费,实系因王可某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王雪某、王子某平均分担,经核实计算相关的票据,确定金额为2676.70元,法院予以支持,故就该费用,王子某应承担1338元。王雪某提交的金额为5853.95元的住院费用报销凭证,因无法证明和本案的关联性,故法院无法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王雪某与王子某非婚生女王可某由王雪某负责抚养;二、王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雪某自二○一○年六月起至二○一二年十一月共计三十个月的子女抚养费三万元;三、王子某自二○一二年十二月起每月支付王可某子女抚养费一千元,至王可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四、王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雪某医疗费一千三百三十八元;五、驳回王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王雪某认为原判认定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的数额均过低,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雪某与王子某非婚生女王可某由王雪某负责抚养;二、王子某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支付王雪某自二○一○年六月起至二○一二年十一月共计三十个月的子女抚养费三万元;三、王子某自二○一二年十二月起每月支付王可某子女抚养费一千二百元,至王可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四、王子某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支付王雪某医疗费二千元;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王可某与王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如何确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如何适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推定主要依据两个文件,一是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复函》被认为是最早确认婚生推定的司法文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1)依一般观念,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生母之夫要否认这一婚生推定,则其必须举证证明;(3)如果生母之夫举证证明系争子女确实非其亲生,则婚生子女的身份被否认;(4)如果生母之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法院也无法以其他方法证明,则生母之夫的主张应被否认,子女的婚生子女身份的推定依然成立。《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推定规则在涉及亲子关系案件中的运用,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综合上述两个文件,我们认为亲子关系认定或推定应当分几种情况遵循以下原则:
1.婚生子女身份确认:(1)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一方已经提出必要证据证明孩子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一方已经提出必要证据证明孩子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另一方对此予以否认,就否认内容其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3)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一方已经提出必要证据证明孩子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且明确要求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另一方对此予以否认,就否认内容其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2.婚生子女身份否认:(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2)一方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其应就此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3)一方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系自己亲生,并就此已经提出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坚持存在亲子关系且就此提出必要证据予以反驳,此时仍然推定孩子为双方婚生子女;(4)一方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并就此已经提出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且明确要求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3.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1)一方要求确认孩子系与对方非婚生子女,其应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曾发生性行为、孩子系双方同居期间受孕或出生等;(2)一方要求确认孩子系与对方非婚生子女,且已经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对方对此予以否认的,对方就否认内容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3)一方要求确认孩子系与对方非婚生子女,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且明确要求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另一方对此予以否认,就否认内容其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4.非婚生子女身份否认:(1)一方要求确认孩子系与对方非婚生子女,但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曾发生性行为、孩子系双方同居期间受孕或出生等,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2)一方要求确认孩子系与对方非婚生子女,且已经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曾发生性行为、孩子系双方同居期间受孕或出生等,对方对此予以否认的,且就否认内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反证,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3)一方要求确认孩子系与对方非婚生子女,对方对此予以否认,就否认内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反证,且明确要求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要求确认一方拒不配合的,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本案中,王雪某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照片、证人证言、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明,王可某是其和王子某的非婚生女,王子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从优势证据上看,已达到“必要”的要求,在王雪某明确提出亲子鉴定程序申请的情况下,王子某否认其与王可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又拒不配合鉴定,原审法院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推定王雪某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即王雪某系王可某之生母,王子某系王可某之生父,王可某系王雪某与王子某的非婚生女,并据此判决王子某负担相关抚养费用。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施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