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张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某销售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区××大街××号,联系电话:136××××××××。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陈某主张的借款实际为赠与给答辩人的生活费用。
答辩人开始在上海有自己的工作,陈某为追求答辩人,请求答辩人去北京生活,并许诺承担答辩人在北京生活的费用。答辩人到北京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多次因水土不服住院,但为维持两人恋爱关系,只能继续留在北京生活。没有陈某的许诺和经济帮助,答辩人也不可能只身一人来到北京生活,故陈某所主张的借款实际上是赠与给答辩人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费用。陈某在恋爱期间从未要求答辩人归还这些款项, 2018年10月份两人分手后,在较长时间内陈某也未要求还款或要求答辩人出具借款凭证,并不符合正常借贷的逻辑。
二、答辩人也向陈某转过数比大额款项,同时自己也承担着两人的生活开支。
答辩人和陈某自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恋爱期间,两人经常互相转账,此钱款均用于两人的日常生活消费,答辩人也多次购买手表、衣服等礼物送给陈某,由此可以看出答辩人和陈某之间资金往来和消费是相互的,不存在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并没有向陈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也并不存在借贷关系,陈某无权要求答辩人返还两人的消费支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