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依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专门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改变了“即申即离”的登记离婚情形,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目前看来,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并不适用。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一方均有权反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离婚冷静期内,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受理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会解除;离婚冷静期过后,如当事人未在30日内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的申请,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协议离婚最大的优点就是快,实践中,诉讼离婚少则三个月才能走完一次诉讼程序,一次起诉离婚在现阶段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其次协议离婚不需要花费律师费及诉讼费,可以为双方节省不少费用,特别是家产多的,诉讼程序花费的费用也相应非常高。协议离婚隐私性强,协议离婚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便可离婚,省去了诉讼时的兴师动众,保护了自己的隐私。
相应的,协议离婚也存在着缺点,一是离婚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协助探望权的行使等义务时,另一方须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出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待相应法律文书生效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内容上只要有明确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探望权的行使、财产分割的意愿、债权的分割、债务的承担等约定内容就可以,而不对条款约定的内容是否公平、约定的条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是否严重侵害一方的权益进行审核,因此,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往往留有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