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有两种途径:1.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在法院诉讼离婚。无论哪种途径,在离婚过程中,都要对财产分割问题予以一并处理。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配不公或存在遗漏等情况,则可以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进行救济。此类案件数量在从前并不多见,但在近几年的司法统计中,离婚后财产纠纷类的案件数量上升趋势较为明显。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引起我们的关注。
本文中,我们所要探讨的是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又起争议,并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情况。归纳起来,起诉的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1.登记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但之后一方又以协议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情况掌握不明为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2.登记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在协议最后写明“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之后一方又以对方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主张多分。
对于以上情况,法院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过程中,多数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予以二次分割。但是,我们认为,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应该甄别不同情况,慎重予以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因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离婚协议,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手中各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备案,故此,离婚协议的效力很高,不应被随意推翻。
其次,对于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共同财产,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的情况,则不应忽视以下两点:1.个人存款普遍存在,这些存款可能来自婚后的共同收入;2.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一般会购买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双方在明知以上财产存在的前提下,却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那么应该视为双方均对对方手中共同财产权利的放弃。故此,如果约定了此项内容,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应不予支持。但是,一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被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况,法院可以考虑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后,对于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并在最后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对相应财产分割后的一个兜底条款,即在对价值较高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分割以后,还有一些个人物品及价值较小的财产,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一一列明,故以此兜底条款对未列明的财产予以处理,其本质也可以理解为“财产在谁手中(或在谁名下)即归谁所有”,故此,在此种情况下,一方在离婚后起诉财产纠纷的,法院应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则有权主张对被隐匿、转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依法有权要求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