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穆某与白某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3月15日育有一女白甲,穆某和白某于2011年12月份分居生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及探视问题均达成协议。双方亦确认不存在夫妻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庭审中,穆某提交《保卫婚姻协议》一份,并称在该协议中特别说明王某不能和白某联系了,证明白某违反了保卫婚姻协议书的约定,在事实上存在过错,对此白某对该《保卫婚姻协议》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以认可,但没有就该协议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
在庭审中,穆某提交YY号码为44××××22,网名为SM-蓝色魅力(老白)-狗服与网名为雪凌儿的聊天记录、网名为雷霆之怒与王某的QQ聊天记录、网名为丝丝心动与网名为丝丝想念的QQ聊天记录以证明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并称在2012年1月29日的YY聊天记录中,SM-蓝色魅力(老白)-狗服与雪凌儿以老公和老婆相互称呼,在2012年2月13日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说了喜欢王某,并指出SM-蓝色魅力(老白)-狗服即为白某,以证明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对此白某不认可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称从聊天记录中无法证明与其具有关联性,亦不认可穆某的证明目的。在庭审中,穆某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2)京长安内民证字第277号公证书一份及光盘一张(内含照片十四张),证明白某与王某拍摄了婚纱照,白某对公证书和光盘内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照片中的女孩系王某,与其系同事关系,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因朋友的影楼招聘了新的摄影师,为了能检验新摄影师的拍摄手法而拍摄了上述照片,对该辩解意见,白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案件焦点】
网络聊天记录及白某与案外人拍摄的照片能否成为认定白某存在过错的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穆某起诉要求离婚,白某亦同意离婚,对穆某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予。双方就子女抚养、抚养费和探望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本院予以准许。因白某不认可YY和QQ为其所用,且穆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聊天工具为白某使用,另QQ和YY均不需要实名注册使用,故本院对穆某提交的YY和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均不予以认可。对穆某提交公证书及光盘内所附照片,从照片的内容看,不能认定该照片系白某与案外人所拍摄的婚纱照,但照片上白某与案外人的亲密程度亦超出了普通的同事关系。综上,穆某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拍摄过于亲密的照片,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白某对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穆某要求白某对其进行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依法进行调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穆某与白某离婚;二、白甲由穆某抚养,自2012年6月始,白某于每月10日之前给付抚养费600元;三、白某每月可对白甲进行探视4次;四、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穆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难点之一为穆某提交的YY聊天记录和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判定白某存在过错的依据。对于穆某提交的上述YY和QQ聊天记录,白某不认可上述聊天工具为其使用,也不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穆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的网络聊天工具为白某所使用,鉴于YY和QQ均为网络聊天工具,均不需要实名认证,故本院对穆某提交的YY和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未予采信。其中,也折射出了对于网络证据的取证难和证明力难以采信的难题。本案的难点之二为在网络聊天记录没有被采信的情况下,仅凭白某与案外人的一组照片能否成为其过错的依据。鉴于私生活具有隐秘性,当事人对举证过错方是极其困难的。本案中,通过白某与案外人的照片内容看,白某与案外人的亲密程度显然超出了普通的同事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与案外人拍摄过于亲密的照片,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故本院依法认定白某对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综上,虽然本院对穆某提交YY和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没有采信,但是通过白某与案外人的一组超出普通同事关系的照片,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感情生活的隐秘性,故本院依法认定白某对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白某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一万元。在该案判决生效后,白某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做到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实现了案结事了。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谢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