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法律对离婚后经济帮助的规定,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经济帮助的法律性质规定不甚明确,加之经济帮助与婚姻法其他概念容易混淆,在司法实践容易出现偏差。
1.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所谓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物质或金钱上的帮助。分割夫妻财产是离婚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实质是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
而经济帮助是离婚时一方用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适当帮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得到照顾的一方,如果离婚时生活仍然困难,不排除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权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于经济帮助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2.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的区别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都侧重于对家庭弱势地位者的保护。但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仅限于,在约定财产分别制下,一方对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请求经济补偿之后,仍生活困难的,才能请求经济帮助。
给予经济补偿后,解决了生活困难的,不能再请求给予经济帮助。
3.经济帮助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区别《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因重婚、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经济帮助以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为条件,不以过错为条件,即是说,对导致离婚有过错的,只要离婚时确实生活困难,也可主张经济帮助。此外,经济帮助与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也有差别,请求经济帮助只能在离婚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4.灵活运用经济帮助充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离婚后,一方的生活困难本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遗留下的问题,这种变故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减轻离婚给弱势群体一方带来的生活冲击,法律规定另一方应给与适当经济帮助。通常认为,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维持这种关系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是完全符合情理的,也就是将道德义务上升为了法律义务。因此,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义务实质上是一种先前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