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通知解除的行为效力认定:第一,需审查通知解除行为提出人需为合同当事人,当相对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约定解除进行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对法定解除进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法定解除新增了第五百六十三条:“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故依据法律的文义解释,当事人应当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合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
第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符合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明确的意思表示;(2)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该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解除权行使符合构成条件的,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解除权行使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解除权效力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