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又称为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发起设立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因此,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够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和局限有哪些?优势为:设立程序简单、费用较低、风险较小、设立时间较短、公司向心力强,一般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几乎都采用了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方式最大缺点是筹集资金的有限性。
(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与发起设立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募集设立因向社会募集股份使得股东人数众多;发起人认购与社会认购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募集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募集设立根据募集对象的不同又分为: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募发行)、向特定对象募集(私募发行)两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第84~88条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受公募规范限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法》第84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需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聚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更具有资合的先进性。但募集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费用比较高、风险比较大、时间比较长。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