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且进一步带动了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国家颁布了各项法律法规,从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施工等方面,提高房地产市场的准入标准。
近年来,国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案涉案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做出了一些调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行了调整,不再将民营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但并不当然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其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分情况处理,如果修复之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通过区分情况,将工程承包人能否获益的重点放在了工程能否验收合格上,切实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就本案而言,建筑公司施工建设的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在合同认定无效时,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