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实践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具有营业性,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放贷人通常采取一定手段掩盖其非法营利行为,使得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证明更加困难。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可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综合认定。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本案中,二审法院查明王某作为原告,2016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2件,2017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7件,2018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3件,2019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3件,2020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3件。王某自认,上述借款中除丁某、陈某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外,其余借款利息均约定为商业银行四倍,实际为3分。据此,法院认定王某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从而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刑事上明确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民事上必须予以否定性评价,但民事标准应低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标准,故笔者认为1年内出借资金3次或以上,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二、职业放贷行为认定无效后的处理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对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