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系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号楼×单元9楼房屋业主。郑某、乔某和周某、康某、苏某帆、王乙、解某元、王甲、刘某森分别是该楼栋10楼至17楼的业主。2017年7月12日早晨,高某及其家人发现涉诉902室房屋被楼上流下来的水浸泡,便联系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联系上述1002室的郑某,并到郑某家中查看,发现系郑某家卫生间地漏反水所致,经疏通后,物业公司人员离开。当日中午,高某家卫生间地漏又再次反水,联系物业公司再次查看疏通,物业公司人员通过工具疏通自该卫生间污水主管道中取出堵塞物,为类似化纤棉的一块物品,后卫生间地漏不再反水,恢复正常。高某房屋的次卧的墙体、天花板、过道的天花板、次卧的地板、一个酒柜、一个家具柜等被泡。因此事一直未解决,高某于2019年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装修及家具损失共计20000元。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了乔某等11楼以上的业主为本案被告。经法院向高某释明需明确赔偿主体,高某表示其只要求郑某个人赔偿,不要求其他被告赔偿,愿意就此承担诉讼风险。
【案件焦点】
共有设施各业主都不能证明涉案下水管道由谁堵塞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责任的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10楼房屋卫生间地漏反水导致9楼房屋被水泡,而卫生间地漏反水系污水主管道被堵所致,事发当日疏通后排水管道恢复正常,此后未再发生堵塞,该污水主管道系9楼房屋楼上10层至17层业主共同使用,现10楼至17楼的业主均否认堵塞物与自己有关,且部分业主主张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责任,但均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和相关依据,故法院参照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责任的原则,确认可能导致该侵权行为的使用人即郑某、乔某、周某、康某、苏某帆、王乙、解某元、王甲、刘某森就高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具体金额根据高某家实际受损情况以及修复的相关市场价格酌情确定。因高某明确表示只要求郑某个人赔偿,放弃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并判定郑某在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内给予高某相应的补偿,对于高某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某给付高某补偿款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上下楼住户之间因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不能证明涉案下水管道由谁堵塞时,损害赔偿由谁承担。分析如下:
一、相邻关系人保障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共同维护义务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并非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它实际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使用其不动产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延伸与限制,是一种法定权益。高某与被告分别系同楼9楼至17楼房屋所有权人,彼此不动产相互毗邻且房屋权属关系明确,应认定为符合相邻关系的构成条件。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对于共有部分,相邻各方共同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无法确认具体责任人由可能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均摊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中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表明,该条是一个指引性条文,即只有在与其他法条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发挥规范功能。现行法律中只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高空抛(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两种情形直接涉及“公平责任”。本案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极其相似,但由于其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准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公平责任。因为“依照法律的规定”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某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特别案例,本文认为可以发挥《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的作用解决。本案9楼住户遭受损失的原因是楼上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到10楼,又从10楼渗漏到9楼,至于下水管道何时堵塞,堵塞原因以及由谁造成,原被告均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视频录像、堵塞物清理情况等,能够确认下水管道被堵塞物堵塞乃是导致反水的唯一原因,即可以推定被告中存在不当排水的行为。虽然法律中未明确住户对下水管道有维护义务,但因上下楼住户之间相邻关系的存在,根据《民法典》施行后,其中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则应认定不动产住户对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均负有合理使用、管理、维护、确保下水管道畅通的义务,即负有对共用下水管道的审慎使用义务及合理用水排水的注意义务。10楼卫生间反水系下水管道堵塞物所致,在10楼以上住户都无法完全排除其存在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则确认可能导致该侵权行为的使用人即本案10楼以上住户就原告损失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