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一般因反复抵押,多次交易,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能过户登记等原因,致权属关系混乱,导致抵押车买卖纠纷近年呈多发态势。
本案中,原告一直以购买二手车的意思表示和被告进行协商交易,签订《抵押车协议》,约定“由胡某卖给兰某锦奥迪A3车牌号贵G×××××,2020年2月26日前所有交通事故归胡某负全责,车辆如泡水、事故车全由胡某负责”,但被告没有如实告知该车辆的真实情况和内在纠纷,严重侵犯被害人财产权益并影响社会秩序,也未提交相关证明其经抵押权人同意,有损抵押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案中,被告将无权处分的他人抵押车转让给原告,导致因权利人追回车辆而给兰某锦造成损失,双方协议已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应予解除。
同时,关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选择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其购车款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