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致雇员伤害案件中,赔偿权利人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约履行后,雇主是否应对赔偿权利人在调解协议中放弃的权利承担赔偿责任。
一、替代责任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
替代责任是法律规定雇主承担因雇员可追诉行为或第三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用以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的责任形式。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在解决纠纷中不考虑雇主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其责任取决于因雇员可追诉行为或第三人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同时,司法权尊重当事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双重自愿,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当赔偿权利人与致害雇员或侵权第三人就因雇员或第三人致害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达成调解协议时,雇主的替代责任也随之确定,即替代责任虽不是赔偿权利人与致害雇员或侵权第三人意思自治的直接标的,但因替代责任的立法用意及其无过错归责原则,当事人处分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应用
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雇主和实际侵权人分别基于雇佣关系和侵权事实,对受害雇员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两个债务,雇主和侵权人均负有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并且因雇主和侵权人任何一方的履行,而使两个赔偿责任均归于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是赔偿权利人请求权竞合的产物。按照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求权相同,又无其他约定时,赔偿权利人应当择一行使。即在数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选择并行使一个请求权后其他请求权自行消灭,其目的在于防止赔偿权利人获得重复履行的不当得利。因此雇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只能选择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个债务人请求给付,选择并行使一个请求权,经法院裁决后不得改变,除非客观上由于法律原因或事实原因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