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接受劳务时,往往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以减轻自己对提供劳务者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自身受到损害,因接受劳务一方未及时赔偿提供劳务者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在提起诉讼时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及时受到保护或赔偿,一般将劳务者和保险公司同时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提供劳务者同时起诉接受劳务者和保险公司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不能合并处理。提供劳务者同时起诉接受劳务者和保险公司,因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实侵权法律关系,而接受劳务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不同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因此不能合并处理。第二种观点是可以合并处理。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而接受劳务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因纠纷所依据的事实基于同一事实,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而接受劳务一方作为投保人,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但其投保的目的是减轻自己对提供劳务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通过认可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方式予以实现。且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评判,可谓“双赢”,不仅减轻了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赔偿责任,还保障了提供劳务一方的利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是案涉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侵权事实和保险事实基于同一事实,合并处理不仅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保险公司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更能充分地了解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受伤的事实经过、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况;二是接受劳务一方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减少自己本该对提供劳务者一方承担的赔偿数额,并通过保险的保障功能及时赔偿提供劳务者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也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