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意“假离婚”,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是否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以及基于“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处理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一、夫妻“假离婚”依法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虚假离婚”或“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它是相对于我国法律规定中“离婚”而形成的社会俗称概念。狭义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内心均无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本意,而为了追求某种目的通谋办理离婚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假离婚”依法发生人身关系的变更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人身关系具有伦理性。“实质意思说”观点认为虚假离婚的一方离婚后与第三方结婚的,因保护善意第三人之需要,该虚假离婚行为应认定有效;如双方均未与第三方结婚的,则双方虚假离婚无效。但若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假离婚”后是否另行缔结婚姻而区分“假离婚”效力,则有悖于婚姻家庭的伦理秩序,亦与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标准的同一性原则相违背。第二,虚假离婚在离婚的意思表示上能实现意思表示理论的自洽。当事人选择虚假离婚的理由是行为动机,并不是虚假行为构成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虚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向行政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上的不真实,其内心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第三,离婚行为自完成离婚登记时生效。离婚是具有要式性的特殊行为,“因其采用公然的方式缔结,其效力的判断应坚持依方式公然缔结之行为,不能因私的密约左右其效力”。故离婚行为中不仅包含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包含了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公信力的登记形式。因此,夫妻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是解除夫妻关系身份行为的生效要件,双方婚姻关系自离婚登记办理完毕时终止。
二、离婚协议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效力遵循相区分处理原则离婚协议为复合型协议,身份协议部分主要由婚姻关系解除及子女抚养条款组成,财产协议部分则一般涉及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安排。离婚协议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效力遵循相区分处理原则,表现如下:第一,财产关系的内容可以独立于身份关系解除而独立发生效力。例如,夫妻婚内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效力也受到法院认可。第二,财产关系的内容属于以协议离婚为附条件的协议。本质上,该协议中财产关系的内容是以协议离婚作为生效条件的,但不同于身份关系的认定,财产关系的认定应探究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意思表示等影响合同生效与否的因素。第三,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瑕疵不影响离婚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该规定,当事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协议,但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婚姻关系的终止与财产关系的处分是两个完整且独立的法律行为,两者效力应分别评价。
三、“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可适用通谋虚伪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为新增条款,该意思瑕疵行为理论可以运用于认定夫妻“假离婚”时离婚协议的效力。首先,从体例上看,《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性规定起统领作用,且因婚姻家庭法融入民法,其与总则编之间存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逻辑关系,故可以适用总则编法律规范认定身份协议效力;其次,“虚假离婚”与“通谋虚伪行为”存在结构上的相似性。“通谋虚伪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皆欠缺内心的效果意思,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合意”表示为对方所“明知”,而“通谋虚假离婚”夫妻存在以离婚作为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的合意,该合意为双方“明知”,客观上双方故意为非真意的“合意”表示,完成形式“合法”的离婚登记。最后,“假离婚”场合的财产分割与通谋虚伪行为规则具有一致的价值内核。离婚协议系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民事行为,而通谋虚伪行为规则旨在保护和探寻当事人真意,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二者在制度内核上具有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