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1.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真正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实现了实质的公平。男女平等原则是婚姻家庭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坚持推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但实际在承担家务劳动方面并没有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大多数家庭中仍然是由女性负担主要的家务劳动。而由于女性在家庭生活上耗费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自身的发展,而另一方却可以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提升自身能力、发展自身事业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信任,对于不均等的家务劳动的付出不会予以计较,但是一旦离婚,双方的优势、劣势就会凸显出来,利益无法平衡。所以只有重视家务劳动的价值,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体现实质公平。
2.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利于倡导家庭内部合理分工,构建和谐家庭和良好家风。家务劳动虽然容易被忽略,但却极易在分担问题上引发家庭矛盾,进而加深扩大矛盾,并最终导致离婚。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可以促使夫妻双方重视家务劳动,分担家务劳动,进而促进家庭和睦。
3.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利于保证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离婚自由系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在夫妻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一方迫于经济压力而继续维持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改善上述情况,切实保障离婚自由。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适用条件的限制使得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明显偏低,适用该条的案例还是法院采取了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才得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再区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无论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较另一方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家务劳动的内容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但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家务劳动并不局限于上述三种情形,家庭事务非常繁杂,一切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劳动都应当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的范畴。因家务劳动的特殊性和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于主张应当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在举证上可能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一方面,家务劳动大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务劳动的负担比例常常只有家庭成员,甚至只有夫妻双方清楚。在婚姻关系破裂时,作为对立的夫妻双方不会轻易认可对方所主张的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另一方面,因家务劳动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具有持续性,而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作出离婚准备时才会想起主张离婚经济补偿并收集相关证据,势必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同时,因为社会大众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缺乏了解,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而失去收集证据的时机,也会给举证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证明责任不能完全由主张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来承担,应当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家庭生活情况,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如一方自认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务劳动较少,对方承担家务劳动较多,可以根据自认规则予以认定;如一方全职在家、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等情形,推定全职在家一方或另一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但对方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另外,还可以通过调查的方式认定家务劳动负担的事实,包括对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如对孩子、父母以及对夫妻双方的同事和邻居进行询问。
另外,离婚经济补偿需在离婚时由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其经济补偿请求权。一方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的,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后再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需要明确,即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被告是否还可以另行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参照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那么,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建议,原告提出离婚,如被告不同意离婚,那么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被告可以在离婚后一年之内另行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