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同居的认定
非婚同居,是指无法律上障碍的男女,基于双方合意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包括未婚同居和离婚后同居两种常见的形式。所谓无法律上障碍,是在男女双方符合办理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重婚、有配偶的情形。非婚同居的产生原因相对较为多元,如年轻男女追求人格独立和经济自主而选择同居,或独身老年群体为了避免再婚导致与子女的矛盾等而选择同居。从法理上分析,非婚同居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实施的无害于他人的行为,非婚同居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是一种合法行为。同时,非婚同居是一种事实状态,在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解决同居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时,就无须法律的介入和干预。因此,单纯的非婚同居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
规则单纯同居关系虽不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但就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及债务,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予以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认定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同时也是法律依据最不明确的地方。非婚同居财产的性质认定有其复杂性:一方面,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难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另一方面,同居财产又与身份关系相牵连,存在较强的情感色彩,强调等价有偿的一般财产规则进行处理又难免导致利益失衡。因此,非婚同居的财产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尊重意思自治。如前所述,非婚同居的法理基础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当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处分,包括同居期间达成的约定,以及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司法裁判均应予以尊重。第二,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财产应以共同共有为宜。与婚姻关系相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仅缺少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男女双方虽没有法定的配偶身份关系,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共同的家庭生活,具有紧密的身份联系,对外以夫妻名义的事实也足以说明当事人对于双方身份的认定,如男女双方已经举办结婚典礼但尚未去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基于紧密的身份联系给予更大程度的保护,参照夫妻财产制,认定为共同共有更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和利益。第三,非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财产应以按份共有为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但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的,此种情形下的非婚同居具有更强的独立性、灵活性或不稳定性,同居关系可能随时解除,也难以认定当事人有结婚的意愿,身份联系的紧密性显然不及以夫妻名义的同居情形,故此时更应从公平角度出发,推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