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否认,确切地说,就是父子或父女关系的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该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一规定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经验,在民事基本法上首次确立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这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统一司法裁判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幼有所养”考虑,理论上一般都认可亲子关系的推定,子女在婚姻期间受胎的,一般都将其母亲的丈夫推定为父亲。但在实践中,因为婚内出轨、婚前性行为等原因,亲子关系的推定也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子女与被推定的父亲之间可能并不存在血缘关系。为了维护丈夫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法律推定与客观事实保持一致,法律上有必要设立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这一制度与亲子关系推定制度相配合,实现了亲子关系稳定性与真实性之间的平衡。
一、否认亲子关系的前提是亲子关系的推定
从比较法角度看,许多国家明确亲子关系否认的前提是,在法律上存在被推定的亲子关系。如果没有“推定”,那么何来“否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原则和方法。对于子女的婚生推定,主要有受胎说、出生说和混合说三种。受胎说,即以子女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为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出生说,即以子女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为标准的原则和方法。混合说分为以出生说为原则、受胎说为补充和以受胎说为原则、出生说为补充两种。多数人倾向于以出生说为原则、受胎说为补充的原则和方法,这样推定婚生子女的范围更广,有利于家庭关系稳定。据此,婚生推定子女就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并出生者、婚前受胎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者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但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生者。本案中,张某乙系婚前受胎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应推定为双方婚生子女。
亲子关系的“推定”意味着其结论是可以推翻的,因此,当事人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如果亲子关系是法律拟制的,而不是被推定的,则不可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此处采用法律拟制技术,认定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辅助生殖的子女“视为”其子女,且不考虑该精子是来自丈夫还是来自第三人。在此种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下,夫妻一方不得诉请否认亲子关系。
二、否认亲子关系须有正当理由
正因为婚生子女的亲子认定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故可能因与客观事实不符而被推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否认亲子关系的理由是“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按照立法者的解释,当事人必须要有“正当理由”,是因为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更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任凭当事人的怀疑或者猜测就允许其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并借鉴域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三个:其一,在妻子受孕的时间,夫妻双方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同居;其二,在妻子受孕的时间,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其三,经过亲子鉴定,认定妻子不是自丈夫受孕。也就是说,经过DNA鉴定,证明孩子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本案中,张某甲自述生育能力正常,在魏某某受孕期间双方存在同居事实,其仅以魏某某不让其探视、接触小孩,其心生怀疑为由诉请否认亲子关系,不属于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
三、否认亲子关系须举示“必要证据”
亲子鉴定结果系确定或否认亲子关系最有力的证据。但如一方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另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考虑到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隐私权,故法院不能强制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法院可援引该条进行裁判。但应明确,前述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已提供必要证据初步证明了孩子非其所生。例如,丈夫以夫妻双方和孩子的血型为由(如丈夫是AB型,妻子是O型,儿子也是O型),初步证明孩子与丈夫不可能存在血缘关系,而妻子以不希望伤害孩子等为由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则法院就可以认定丈夫的主张成立。此处所说的“必要证据”,是指对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该证据足以使法官形成心证,认为该证据已经可以起到确认相关事实的程度,即已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的目的。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的一种补充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本案中,张某甲仅举示了其与魏某某就子女抚养费及探望权的行使方面存在纠纷的证据,未提交诸如存在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可证明张某乙非其所生的必要证据,因此,对于张某甲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