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技术升级迭代,新的银行账户类型涌现,导致联合监管等新的抚养费支付方式成为可能,抚养费的争议焦点由此前的支付金额转为支付方式。囿于民法典对具体支付方式缺乏明确标准,在当事人结合新型账户类型调整抚养费支付方式时,法院如何裁决显得尤为重要。一、联合监管账户在抚养费纠纷中存在适用可能联合监管账户,是指双方达成交易后,按照达成之交易金额及完成交易所需的其他部分或全部款项,存入由公证第三方所开立的与全部或部分利益方联合监管的账户,从而由第三方对交易款项按各方确认的资金使用计划监督使用。抚养费纠纷中的联合监管账户,则指在抚养费支付过程中,通过设立联合监管账户的方式,对部分抚养费由监护人与其他近亲属联合监管,保证款项用于被抚养人的生活等需要。实践中,存在因一方监护人死亡而将其死亡所获得部分赔偿金作为抚养费,由另一方监护人扣除一部分费用作为基本抚养费后,近亲属共同设立联名账户,对剩余款项进行联合监管的案例[插图]。联合监管账户在抚养费纠纷中存在适用可能。二、在抚养费纠纷中设立联合监管账户需考量的因素联合监管账户兼具储蓄与监督功能,对联合监管账户设立与否需确立基本衡量标准,需坚持以被抚养人利益为核心,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需考量双方当事人对抚养费支付方式是否存在约定,若监护人对于抚养费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约定的,应当遵循约定。二是要进一步考量抚养费用本身的数额多寡。应当结合抚养费的金额和被抚养人的生活环境,评估被抚养人在现有社会状态及经济发展情况下可能需要的费用支出,在抚养费数额并未显著超出生活所需时,无须设立联合监管账户。当约定每一期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显著高于日常生活所需,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后留下明显高于被抚养人短期日常生活所需的抚养费数额时,方存在设立联合监管账户的可能。对于抚养费是否显著超过被抚养人生活所需,应由提出设立联合监管账户一方当事人举证。三是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设立联合监管账户的必要性。若双方对于是否设立联合监管账户并无约定,且抚养费数额确实明显超过被抚养人日常生活所需,还需考量与被抚养人生活一方监护人是否存在滥用抚养费的可能、设立联合监管账户限度。对于一方监护人连续、稳定支付抚养费的,即使明显超过被抚养人生活支出数额,因分期支付本身亦存在一定监督作用,若欲设立联合监管账户进一步监督,申请设立联合监管账户一方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对于一方监护人死亡,留下大额抚养费等遗产的,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一方在获得保障被抚养人日常生活费用后,其他近亲属提出对于剩余归属于被抚养人的款项设立联合监管账户的,考虑到至被抚养人成年期间的不确定性,法院可以予以支持,且可向当事人予以释明设立联合监管账户的可能。但对除监护人外的另一方联合监管人,应当限制在其他可能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员范围内。此外,抚养义务人还可在抚养费之外由父母为子女设立其他款项的监管账户,对于一方监护人存在实际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下,设立联合监管账户亦提供了变更监护人资格外的另一种可能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