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就数赡养人之间的赡养费用的给付进行一定的比例划分?笔者认为,多个赡养义务人之间对赡养费用的承担应独立审视,司法裁判不能脱离个案实际直接得出赡养费应按照特定比例承担的裁判规则。首先,法律未对数赡养人之间的赡养义务划分作出规定,多名赡养义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或者按份责任的区分。父母在对多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过程中,对每一个子女的爱都是完整而独特的,并不会对数个未成年子女按特定比例来养育。同样的,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区别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够简单地在成年子女之间进行份额或比例的划分。其次,司法解释对赡养费的承担并无突破性规定,合乎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尤其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仍应结合扶养权利人的需要以及各扶养义务人自身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当被害人的扶养权利人(被抚养人)存在多个扶养义务人时,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通常采取生活费总额除以扶养人人数的计算方法,但这只是为了相对公平地认定损害范围和损失数额而采取的技术方法,并非是对扶养义务份额的法律认定,不能推定赡养义务具有按份性质。再次,赡养的内容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多个方面,不能把赡养义务的承担简单等同于赡养费用的承担,更不能在等同之后作出金钱比例或份额上的划分。最后,每一个赡养人都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除非子女之间存在赡养约定,否则一方子女在能力范围内对父母支付的赡养费仅应视为对自身赡养义务的履行,实际承担较多的子女不能被视为代替其他子女支付了相应份额。一方子女如以支付赡养费较多为由向其他子女按均等份额追偿,原则上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