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权、抚养权是一种亲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义务性权利。一方要对子女尽监护义务与抚养义务,当然地需要在身体上和物理空间上能够有与子女联系、会面、交往、互动交流等方式,这是履行监护义务与抚养义务的附随行为。因此,夫妻双方分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对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进行探望的,是事实上对监护义务、抚养义务的履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法律规定离婚后探望权,是基于因父母婚姻关系的重大变故而导致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的行使存在可变化不稳定的状态,故必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避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怠于履行法定监护和抚养义务而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立法上没有规定父母婚内分居期间的探望权,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探望子女是父母监护权和抚养权的附随义务,无须专门规制,并非该权利的行使没有法律依据。
(3)父母婚内分居与离婚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与一般的婚姻关系也存在重大区别,在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必然存在一定阻碍和不便。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大量因家庭矛盾、外出工作等原因引起的夫妻婚内分居现象,在此期间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法律规制,而不是一概推之门外。支持婚内探望权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亲情法律关系。
探望权是依附于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而存在,其行使也应遵循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的原则。本案从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等相关制度中寻找法律依据,本着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化解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前的分居期间基于抚养、探望子女而产生的现实矛盾,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亲情关系。分居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体现着婚姻自由原则的完善,是婚姻立法成熟的表现。完善分居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夫妻双方以及事实同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发展,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明确分居的具体构成要件、程序和法律效果等内容,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举证及法院作出司法认定,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相关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