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的构成要件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完毕前,继承人享有作出不接受自己应继份额意思表示的权利。法律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以抛弃方式行使继承权本身并不违背私法自治原则,公权力通常不会干涉,是出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但是如果危及他人同等重要的合法权利的实现,就应当受到限制。其具体构成要件如下:1.放弃继承权的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实行限制继承原则,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继承人需承担被继承人相应债务,超出继承遗产范围的,继承人无须以自己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此继承权是一项积极财产权益。放弃继承权非但不是纯获利益行为,反而是损害继承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因此,权利行使主体必须是已取得继承权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放弃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原则上来讲,放弃继承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允许撤销。撤销事由应当从严限制,只有当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时才可以主张撤销。
3.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条件、附期限,以遗产归属于特定人为条件的放弃继承无效,不得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放弃继承是对自己已取得继承权主体资格的否认与抛弃,继承人从此不再进入继承法律关系,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法的目的在于确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归属,以稳定社会关系,而是否放弃继承权,直接关系到其他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对遗产归属影响极大。我国在立法层面未明文禁止附条件的放弃继承,但司法实践中还是坚持放弃继承权不得附加条件。审判中,对于出现放弃继承同时附加保留条件的,可以视为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后对遗产的处分,按照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处理。
4.继承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属于期待继承权,而仅享有客观权利,放弃该权利没有实质意义。继承开始后,继承权由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由现实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权利。法律赋予继承人行使继承或放弃的选择权,则放弃的权利只能是既得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即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表示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还活着,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是没有任何效力的。遗产分割完毕后,继承人已经实际取得遗产所有权,成为财产所有权人,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实质上系所有权人以单方意思表示放弃自己对财物的所有权。为使继承法律关系尽早脱离不稳定状态,放弃继承权的期限会有严格限制,须在继承开始后才能作出。在继承前放弃继承权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5.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欲发生效力需要符合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样既可以达到明示的效果,也有利于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避免产生更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