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权利主要有:自然资源利用权(如采矿权、探矿权等)、宅基地使用权、生前租用或借用他人的财产、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等。依照权利性质不能继承的财产主要指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这类财产因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不能与他人分享。比如,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父母对子女的赡养费请求权、夫妻间的扶养费请求权、被继承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以特别信任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权利,如因雇佣或者委托合同发生的权利等。一旦权利人死亡,因给付义务没有对象,则该权利也即丧失,不能予以转让和继承;被继承人死亡而发放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虽源于被继承人之死亡,但该赔偿金真正的产生时间是被继承人死后,其本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因此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范围。
二、农村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利益应否作为遗产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可以分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以修建住宅为目的而利用集体土地的权利,该权利与特定社员身份有关,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福利色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换言之,申请建房人因死亡等原因而不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即丧失宅基地使用权,故该项权利不发生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也不能成为继承的遗产。但因为宅基地往往与房屋不可分离,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的转让和继承,故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房屋被转让和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如果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该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予以分配。[插图]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一种财产性权益,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拆迁补偿利益可以由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