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原有录音遗嘱的形式上新增加的一种订立遗嘱的形式,主要是指以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来录制遗嘱人所口述的遗嘱内容。这种遗嘱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声音和影像,相比于录音遗嘱而言,更为直观,也更容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仅丰富了订立遗嘱的形式,还给遗嘱人带来更多选择,也使遗嘱人能够更轻易地订立遗嘱。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录像视听资料需具备完整性录制的过程应一镜到底,不能存在剪辑、删减,否则应当认定遗嘱无效。一方面,要对订立遗嘱的周围环境进行采集确保录制地点安全、不受外界或利害关系人干扰,最好固定机位保持录像过程的稳定性,全程无休地录制,在录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重新录制;另一方面,要完整地采集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或其明确姓名、身份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要求姓名和肖像有其一即可,但录像遗嘱相比其他形式遗嘱的主要特点就在于能够通过动态画面辨识遗嘱人、见证人的身份及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最好姓名和肖像同时体现,且在订立遗嘱的全过程中尽量要始终保持在录制画面中。
二、录像遗嘱需明确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需独立不受干扰和引导由于遗嘱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它是一种与立遗嘱人的人身关系有直接联系的法律行为,要求遗嘱人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条件,其初衷不仅是保证遗嘱见证人的中立性,也是保证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其意志不被他人左右,这里当然包括利害关系人也不能出现在现场,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行为更不能受利害关系人的引导。也就是说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独立、自主、不受诱导和没有不当引导的情况下表达他的真实意思并能够正确判断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录像遗嘱所记录的内容为口述,首先,就要求遗嘱人在录像开头明确表示其录制视频的目的是订立遗嘱,分配自己去世后的遗产,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录像内容确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防止日常生活中的某段录像被误认定为遗嘱混淆视听,同时也确认录像中遗嘱人的表示是其严肃、认真而作出的;其次,见证人和遗嘱人的姓名、身份地位等信息和对其财产的分配情况也应当清晰表示;最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中要表明录制的具体时间即年、月、日。对于遗嘱的用词只要符合正常的逻辑不存在歧义,法院亦应不苛求规范专业的表述。